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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民法物權編 課程性質︰系必修 課程教師︰陳忠五 開課學院:法律 開課系所︰法律 考試日期(年月日)︰97.6.19 考試時限(分鐘):110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謝謝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1.不必抄題,但請明確標示題號 2.不可翻閱任何法典、筆記、書籍及其它參考資料 一、(40%) 甲有一筆A地,乙有一筆B地,A、B二地為高度相當的相鄰土地。甲將其所有 A地,出租於丙。丙在A地上種植菊花,需要將A地上多餘之雨水通過B地排入 附近灌溉溝渠。丙乃找乙商議,請求乙同意讓A地地上多餘之雨水經由B地北方 田埂邊引水道,排入附近溝渠。乙丙二人就預計排水途徑,乃是最適宜路線,而 且該路線對B地影響最小一事,並無爭執,但乙要求丙支付一比償金,雙方就數 額多果,遲遲未能達成協議。丙多次找乙協商,均因乙不同意丙提出的償金數額 而作罷。適逢雨季來臨,A地上四處積水,丙幾次試圖將積水經由B地排入附近 溝渠,均在乙阻撓下而未果。最後,丙援用民法第七九九條第一項規定:「高地 所有人,因使浸水之地肝何,或排泄家用、農工業之水,以致河渠或溝道,得使 其水通過低地。但應擇於低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以乙為被告,起訴 請求乙必須容忍丙將A地上多餘之雨水經由B地北方田埂邊引水道,排入附近溝 渠。 對此,乙提出以下的抗辯:一,A、B二地,並無高低之別,A地既非高地,B 地亦非低地,當無民法第七九九條規定之適用;二,丙僅是A地承租人,並非A 地所有人,應無民法第七九九條規定之適用;三,民法第七九九條第二項規定: 「前項情形,高地所有人,於低地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丙既然尚未支付 償金,當然不得援用民法第七九九條規定;四,所有權乃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 ,乙基於B地所有權支援滿行使,拒絕A地排水通過,乃為維護自身權益的行為 ,屬權利之正當行使,無不法可言。 請就本事例所涉及的相關法律爭點,附理由分別說明丙對乙的請求法律上有無理 由。 二、(30%) 關於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之方法,民法務權邊現行規定與修正草案之間,有何不 同?請具體舉例說明之。 三、(30%) 甲向乙銀行貸款,由丙提供A地及其上B屋,設定抵押權於乙銀行。嗣後,甲無 力清償貸款,乙銀行聲請查封拍賣A地B屋時,其優先受償效力是否及於以下之 物: (1)抵押權設定當時,B屋旁邊專供丙堆放雜物之「倉庫」 (2)抵押權設定後,丙擅自在B屋後方加蓋之「臨時簡易廚房」 (3)抵押權設定後,丙自B屋牆壁上拆除之「石雕」 (4)抵押權設定後,查封拍賣前,丙在A地四周種植果樹所生產之「果實」 (5)抵押權設定後,查封拍賣前,丙將A地出租於他人所收取之「租金」 (6)抵押權設定後,查封拍賣前,丙因B屋遭他人毀損一部分所受領之「賠償金」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