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民法物權編
課程性質︰系必修
課程教師︰陳忠五
開課學院:法律
開課系所︰法律
考試日期(年月日)︰97.6.19
考試時限(分鐘):110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謝謝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1.不必抄題,但請明確標示題號
2.不可翻閱任何法典、筆記、書籍及其它參考資料
一、(40%)
甲有一筆A地,乙有一筆B地,A、B二地為高度相當的相鄰土地。甲將其所有
A地,出租於丙。丙在A地上種植菊花,需要將A地上多餘之雨水通過B地排入
附近灌溉溝渠。丙乃找乙商議,請求乙同意讓A地地上多餘之雨水經由B地北方
田埂邊引水道,排入附近溝渠。乙丙二人就預計排水途徑,乃是最適宜路線,而
且該路線對B地影響最小一事,並無爭執,但乙要求丙支付一比償金,雙方就數
額多果,遲遲未能達成協議。丙多次找乙協商,均因乙不同意丙提出的償金數額
而作罷。適逢雨季來臨,A地上四處積水,丙幾次試圖將積水經由B地排入附近
溝渠,均在乙阻撓下而未果。最後,丙援用民法第七九九條第一項規定:「高地
所有人,因使浸水之地肝何,或排泄家用、農工業之水,以致河渠或溝道,得使
其水通過低地。但應擇於低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以乙為被告,起訴
請求乙必須容忍丙將A地上多餘之雨水經由B地北方田埂邊引水道,排入附近溝
渠。
對此,乙提出以下的抗辯:一,A、B二地,並無高低之別,A地既非高地,B
地亦非低地,當無民法第七九九條規定之適用;二,丙僅是A地承租人,並非A
地所有人,應無民法第七九九條規定之適用;三,民法第七九九條第二項規定:
「前項情形,高地所有人,於低地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丙既然尚未支付
償金,當然不得援用民法第七九九條規定;四,所有權乃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
,乙基於B地所有權支援滿行使,拒絕A地排水通過,乃為維護自身權益的行為
,屬權利之正當行使,無不法可言。
請就本事例所涉及的相關法律爭點,附理由分別說明丙對乙的請求法律上有無理
由。
二、(30%)
關於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之方法,民法務權邊現行規定與修正草案之間,有何不
同?請具體舉例說明之。
三、(30%)
甲向乙銀行貸款,由丙提供A地及其上B屋,設定抵押權於乙銀行。嗣後,甲無
力清償貸款,乙銀行聲請查封拍賣A地B屋時,其優先受償效力是否及於以下之
物:
(1)抵押權設定當時,B屋旁邊專供丙堆放雜物之「倉庫」
(2)抵押權設定後,丙擅自在B屋後方加蓋之「臨時簡易廚房」
(3)抵押權設定後,丙自B屋牆壁上拆除之「石雕」
(4)抵押權設定後,查封拍賣前,丙在A地四周種植果樹所生產之「果實」
(5)抵押權設定後,查封拍賣前,丙將A地出租於他人所收取之「租金」
(6)抵押權設定後,查封拍賣前,丙因B屋遭他人毀損一部分所受領之「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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