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uckyeggEX (好蛋好吃)
看板NTU-Exam
標題[試題] 98下 沈冠伶 非訟事件法 期末考
時間Sun Jun 27 11:05:02 2010
課程名稱︰非訟事件法
課程性質︰司法組必修
課程教師︰沈冠伶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0.06.25
考試時限(分鐘):110分鐘(10:20~12:10)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注意:
希按題號順序,寫明題號作答
僅可參考未附判解之六法全書作答
一、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抗字第二七O號民事裁定之理由謂:「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
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
抵押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故祉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
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而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為保護其權利,得提
起訴訟,以謀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爭執,並據為廢棄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理
由。本件相對人主張其對於再抗告人有抵押權,且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等情,聲
請拍賣抵押物,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本票等件為證,台灣嘉義地方
法院爰裁定予以准許。再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原法院予以維持,駁回再抗告人之抗告
,於法洵無違誤。再抗告意旨以:依僅欠王00新台幣(下同)一百零三萬七千五百元,而
非二百萬元,王00或相對人均未通知依該債權及抵押權已讓與相對人之事實,且該債權業
已罹於消滅時效云云,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
無理由。」請分析此則裁定見解之當否。(20%)
二、國民住宅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政府興建之國民住宅出售後,有左列情事之一者,
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得收回該住宅及基地,並得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一、作非法使用
者。……」問:
1. 上開有關主管機關收回國民住宅及基地之事件,屬於訴訟事件或非訟事件?
2. 如國民住宅之買受人否認其有「非法使用」,法院應如何審理、裁判?請從相關之程
序法理予以分析說明。(20%)
三、甲於99年6月15日持由乙為發票人所簽發、票載發票日為96年2月1日、票面金額為100
萬元之本票乙紙,向法院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乙提出抗辯謂:系爭本票係為擔保丙對甲之
借款債權100萬元所簽發,該筆借款已經丙清償云云。
問:(30%)
1. 法院如認本票債權可能罹於時效時,得否予以闡明?
2. 如乙提出罹於時效之抗辯,法院應否予以審理後始為裁定?
3. 系爭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確定後,如丙對甲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確認本票債權及借
款債權100萬元不存在,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對此訴訟有何效力?
四、甲與乙結婚一年後,生下丙子,家庭生活幸福美滿,惟好景不長,乙因重大車禍意外
成為植物人。甲辛苦照顧乙3年後,非常疲累,並不堪乙之父母丁、戊常辱罵其為「掃把星
」而提出離婚訴訟。問:(30%)
1. 受訴法院如發現乙為植物人時,應如何處理?得否依職權宣告乙為受監護人,並為乙選
任監護人丁為其法定代理人以進行離婚訴訟?
2. 法院如判決准予兩造離婚時,得否依職權定未成年子女丙之親權事項?
3. 法院如定由甲行使負擔丙之權利義務事項之內容及方法,其後甲因無力獨自扶養丙,而
於丙6歲時改嫁於己,並擬由己收養丙為養子時,應由何人為聲請人?
第一審法院為認可收養之裁定時,應送達於何人?丁、戊得否提起抗告?
4. 認可收養之裁定於何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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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iotomoz :寫這張考卷體認到原來回答考題也是會鬼打牆的. 06/28 21:57
→ Kiotomoz :很多題本論完之後要兼論法理都像抄例稿一樣,會反覆提 06/28 21:58
→ Kiotomoz :到訴訟法理在非訟程序中適用的理由,好處,效果Orz 06/28 2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