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非訟事件法
課程性質︰系必選修
課程教師︰沈冠伶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102.6.21
考試時限(分鐘):110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yes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得參閱不附判解之六法全書
請附理由說明下列各題
一、甲女乙男未婚同居生一子丙,於丙三歲時,乙男另有新歡,與甲協議分手,
但曾承諾將照顧甲、至丙成年為止,每月給付甲新台幣(以下同)五萬元。然自丙
五歲以後,乙即不再為任何給付,也避不見面。甲獨自扶養丙至十歲,因罹患癌症,
恐難能再獨自照顧丙。亦恐過世後丙孤苦無依,遂向法院請求酌定行使負擔對丙之權利
義務及過去五年由甲代墊之扶養費三百萬元等事項。請回答下列問題:(50%)
(1)關於酌定親權及代墊扶養費請求事件應進行之法院程序為何?是否適用辯論主義?
(2)如乙否認其為丙之生父,欲確認乙、丙間親子關係不存在,是否應另行起訴?
(3)法院得否酌定由丙之外祖母丁任丙之監護人?
(4)丙在程序上之地位為何?是否要出庭陳述意見?由於丙尚未年滿二十歲,是否應由
法定代理人代為程序行為?
(5)法院得否依職權為暫時處分?限制乙不得將其名下所有之A屋移轉給第三人,
並命乙應每月暫時給付甲二萬元作為撫育丙之用?
二、國民住宅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政府興建出租之國民住宅出租後,有左列情事之
一者,國民住宅主觀機關得終止租賃契約,收回該住宅,並得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一、做非法使用者。二、積欠租金達三個月,經催告仍不清償者。三、轉租他人者。四、
改建、增建或變更為居住以外之使用者。五、違反租賃契約規定者」問:(50%)
(1)上開有關主管機關收回出租之國民住宅事件,屬於訴訟事件或非事件?
(2)第一審法院如准予主管機關收回國宅,承租人如不服,其審級救濟途徑為何?
得否上訴或抗告至最高法院?
(3)如承租人爭執未轉租於他人,關於是否轉租他人之事實,法院得否依職權調查事實
、證據?
(4)法院如准予收回,該裁判有無既判力?相對人如另行起訴(後訴訟),請求法院確認
租賃關係存在,後訴訟之法院應如何處理?
(5)就此事件之裁判,得否循再審予以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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