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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非訟事件法 課程性質︰法律系選修 課程教師︰陳瑋佑 開課學院:法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107.06.27 考試時限(分鐘):110分鐘 試題 : ※注意: 希按題號順序,寫明題號作答 僅可參考紙本資料作答 一、X(住:高雄市)對Y1(住:彰化縣),向高雄少家法院起訴請求命Y1按月給付扶養   費2萬元,陳稱;「伊為Y1之父,因中風併發重度憂鬱症、無業且無財產,僅靠高雄   市政府每月8000元之低收入戶補助難以維生,更不能就醫接受治療。爰依民1114、   1117,請求法院命Y1給付扶養費」等語。Y1則聲明駁回X之訴,以:「(1)X只   是小中風,治癒後仍有開車、賭博、交女友等行為,並非無謀生能力,其縱限於不能   維持生活,亦係咎由自取。況且,(2)自15年前X與伊之母Z離婚後,雖由X任伊之   親權人,惟伊之教育、生活費用均由Z支付,且X對Z有多次施暴情形,伊實不願支   付扶養費。縱或不然,(3)伊尚且有經濟能力更佳之弟弟Y2,不能命伊負擔全部扶   養責任」云云,資為抗辯。X則復以:「伊亦曾努力找工作,但因身體狀況不佳,多   次遭拒。又,伊與Z離婚後仍與Z平均分擔Y1、Y2之生活費,且從未對Z施暴。此   外,Y2雖有房產,但身有殘疾,無法工作,伊不願向Y2請求扶養費」云云。   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本案係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非訟事件?其判斷標準為何?(10%)   (二)高雄少家法院就本案有無土地管轄權?其法律及法理基礎為何?(10%)   (三)針對Y1第(1)項答辯,法院應否命Y1舉證?(10%)   (四)針對Y1第(2)項答辯,法院得否職權以書面詢問Z之意見,並據此減輕或免      除Y1之扶養義務?(30%)   (五)法院應否職權通知Y2參與本案程序?其判斷標準為何?(10%)   (六)如法院裁判命Y1按月給付X扶養費5000元,該裁判何時發生「執行力」?如      Y1對該裁判依法聲明不服,是否影響該裁判之「執行力」?其法律及法理基礎      何在?(20%)   (七)本案繫屬中,如X病情復發而亟需金錢支付醫療照護費用。於獲有利裁判前,      X得否依何程序請求法院命Y1先每月給付2萬元?(10%)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50.116.242.7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NTU-Exam/M.1530081173.A.78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