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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非訟事件法 課程性質︰司法組必修 課程教師︰邱聯恭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時間︰95.6.21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yes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一、試舉例並附理由扼要回答下列問題: (1) 民事訴訟法上有關爭點簡化協議之規定,可否準用於非訟事件?(10%) (2) 實體法上非訟化是否必然亦伴生程序法上非訟化?此類非訟化現象,是否見於民事 訴訟法上相關規定?試舉其中一、二事例,並說明其非訟化之導因為何?(10%) (3) 關於扶養費請求事件之審理,是否應適用處分權主義及辯論主義?在何種情形應限 制或排除該二主義之適用?(10%) (4) 依非訟事件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已不得提起抗告之人,是否均不得聲請非訟法院撤 銷或變更其所下裁定? (5) 就非訟事件之本案有利害關係之人,可否聲請非訟法院為保全處分(假處分)?此項 聲請之審理是否應適用辯論主義?(10%) 二、某甲死亡後,發生其有無繼承人不明之情事。自稱為債權人之乙,依民法第一一七 八條第二項及非訟事件法第一四九條第一項之規定,向該管法院聲請選任甲之遺產 管理人,陳述略稱:乙、丙分別為甲之債權人,對於甲遺產之管理有利害關係,而 乙之債權額較鉅,所以聲請選任乙為遺產管理人云云。問:(20%) (1) 法院審理乙之聲請後,可否選任甲之其他債權人丁或戊為遺產管理人? (2) 設法院於九十五年二月一日撰成選任丁及戊為遺產管理人之裁定書,此項裁定於同 月十五日送達於丁,繼於同月二十五日送達於戊。在此情形下,該裁定應自何時發 生何項效力(形成力或執行力)? 三、住居於基隆市之甲有意向乙融通資金,為擔保此後甲對乙所負借款債權,乃商請住 居於台中之丙提供所有坐落新竹市之A地為債權人乙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於九十   四年二月一日辦妥存續期間一年之抵押權登記。嗣後,乙認為甲陸續向乙借款五十   萬元未依約清償債務,乃向新竹地方法院聲請裁定准予拍賣A地。問:(30%) (1) 設乙於聲請狀上僅列丙為相對人。此時,該法院就乙之聲請為裁定前,應如何處理   ? (2) 設該管法院就乙之聲請為准許拍賣A地之裁定(下稱前裁定)後,甲受該裁定之送   達,卻未提起抗告。嗣後,甲及丙列乙為被告,起訴請求判決而確認上開借款債務   不存在並判命塗銷上開抵押權登記,主張該借款債務已因清償而消滅云云(下稱後   訴訟)。在此情形下,前裁定對後訴訟之審理判決有無實質上確定力(拘束力)?   試假設可能情況析述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