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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非訟事件法 課程性質︰選修(司法組必修) 課程教師︰邱聯恭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08.06.20 考試時限(分鐘):110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注意:僅准許參考未附判解之六法全書作答 希依題號之先後順序,並寫明題號作答 一、試舉例並附理由扼要回答下列問題:  (1) 訴訟事件之非訟化之導因為何?實體法上非訟化是否必然亦伴生程序法上非訟化?    此類非訟化現象,是否見於民事訴訟法上相關規定?試舉其中一、二事例說明之 (10%)  (2) 關於扶養請求事件之審理,是否應適用處分權主義及辯論主義?在何種情形應限制 或排除該二主義之適用?(10%)  (3) 有抗告權之人對於法院選定遺產管理人之非訟裁定,已逾抗告期間而不得提起抗告    時,可否聲請法院撤銷或變更其所下的裁定?(10%)  (4) 就非訟事件之本案有利害關係之人,可否聲請非訟法院為保全處分(假處分)?此項 聲請之審理是否應適用辯論主義?(10%) (5) 國民住宅主管機關依國民住宅條例第 23 條規定終止租約而移請法院裁定收回住宅 之事件,究應適用訴訟法理或非訟法理?法院就此種事件所為裁判有無既判力? (10%) 二、 法院就仲裁判斷執行聲請事件所下裁定,對於其確定後所提撤銷仲裁判斷訴訟之當 事人及受訴法院,有無實質上確定力?(20%) 三、 住居於基隆市之甲,為擔保此後其向乙融通資金時所負借款債務,乃商請住居於台 中之丙提供丙所有坐落新竹市之A地為債權人乙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並於九十六 年二月一日辦妥存續期限一年之抵押權登記。於九十七年六月五日,乙認為甲陸 續向乙借款五十萬元未依約清償債務,乃向台中地方法院聲請裁定准予拍賣A地。 問:(30%) (1)乙於聲請狀上應如何列相對人?此事對於抗告權之保護有何影響?法院應如何處 理? (2)受理乙聲請之台中地方法院,可否以其無管轄權為由,駁回乙之聲請? (3)設該管非訟法院就乙之聲請為審理時,甲、乙及丙一致向法院表明彼等已達成協議 均認為甲合計僅積欠乙借款四十萬元等語。於此情形,法院是曾應依職權查明甲之 借款金額究為五十萬元或四十萬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3.81.208 ※ 編輯: howardntucxh 來自: 123.193.81.208 (06/20 1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