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非訟事件法
課程性質︰選修(司法組必修)
課程教師︰邱聯恭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08.06.20
考試時限(分鐘):110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注意:僅准許參考未附判解之六法全書作答
希依題號之先後順序,並寫明題號作答
一、試舉例並附理由扼要回答下列問題:
(1) 訴訟事件之非訟化之導因為何?實體法上非訟化是否必然亦伴生程序法上非訟化?
此類非訟化現象,是否見於民事訴訟法上相關規定?試舉其中一、二事例說明之
(10%)
(2) 關於扶養請求事件之審理,是否應適用處分權主義及辯論主義?在何種情形應限制
或排除該二主義之適用?(10%)
(3) 有抗告權之人對於法院選定遺產管理人之非訟裁定,已逾抗告期間而不得提起抗告
時,可否聲請法院撤銷或變更其所下的裁定?(10%)
(4) 就非訟事件之本案有利害關係之人,可否聲請非訟法院為保全處分(假處分)?此項
聲請之審理是否應適用辯論主義?(10%)
(5) 國民住宅主管機關依國民住宅條例第 23 條規定終止租約而移請法院裁定收回住宅
之事件,究應適用訴訟法理或非訟法理?法院就此種事件所為裁判有無既判力?
(10%)
二、 法院就仲裁判斷執行聲請事件所下裁定,對於其確定後所提撤銷仲裁判斷訴訟之當
事人及受訴法院,有無實質上確定力?(20%)
三、 住居於基隆市之甲,為擔保此後其向乙融通資金時所負借款債務,乃商請住居於台
中之丙提供丙所有坐落新竹市之A地為債權人乙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並於九十六
年二月一日辦妥存續期限一年之抵押權登記。於九十七年六月五日,乙認為甲陸
續向乙借款五十萬元未依約清償債務,乃向台中地方法院聲請裁定准予拍賣A地。
問:(30%)
(1)乙於聲請狀上應如何列相對人?此事對於抗告權之保護有何影響?法院應如何處
理?
(2)受理乙聲請之台中地方法院,可否以其無管轄權為由,駁回乙之聲請?
(3)設該管非訟法院就乙之聲請為審理時,甲、乙及丙一致向法院表明彼等已達成協議
均認為甲合計僅積欠乙借款四十萬元等語。於此情形,法院是曾應依職權查明甲之
借款金額究為五十萬元或四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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