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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民法債編總論一 課程性質︰系必修 課程教師︰陳忠五教授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102/4/25 考試時限(分鐘):110分鐘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說明: 1.不必抄題,但請明確標示題號 2.可參閱法典,但不可參閱講義、書籍、筆記或其他參考資料 3.答案請附法律理由 壹、是非題(每題五分,若答案為非者,請以簡答指出錯誤之理由,否則該題不予計分) 30% 一、甲向羊奶業者乙訂購羊奶,約定半年內,以每週一至週五送羊奶到甲的住處,甲則每 個月底付清該月份羊奶訂購價金。甲乙間的羊奶訂購契約,屬雙務契約、有償契約、不要 物契約、繼續性契約。 二、甲有一輛中古A車欲賣給乙,為求慎重,去文具行買了一份「汽車買賣契約」範本, 上面已記載「雙方同意以目前車況交車,排除出賣人瑕疵擔保責任」。甲乙即以該契約範 本,簽名締結買賣契約。嗣乙發現A車有瑕疵,欲向甲請求修補瑕疵,乙可以主張契約書 上排除瑕疵擔保責任條款為「定型化契約條款」,適用民法247之1規定,主張該條款無效 三、甲向乙借款100萬元,已將其對甲之100萬債權,讓與給丁,並通知甲。清償期屆至, 甲因為無力清償,故甲與丙約定由丙承擔甲之債務。丁向甲請求清償100萬元債務,甲可 抗辯債務已經由丙承擔,甲毋庸負責。 四、甲經營一家麵店,雇用素來謹慎小心之乙為服務生,負責點餐送餐工作。甲每日三令 五申,告知乙在工作時不可奔跑嬉戲。一日,乙在負責送牛肉湯麵予顧客時,因事多心急 ,以跑步方式送餐,不小心未注意到地上濕滑便跌倒,撒出牛肉麵燙傷丙。本案中,甲仍 須對丙負損害賠償責任。 五、甲欲出賣其A屋,寄信對以為要約,信件在4月1日送達,其上聲明乙得於4月15日前為 承諾,惟甲得隨時撤回要約。4月3日,丙向甲表示願以更高價購買,甲遂於4月4日寄出信 件,對乙撤回要約。惟在4月5日,甲之信件寄到達乙之前,乙便以電話對甲為承諾。但甲 認為其早已撤回其要約,仍於4月6日與丙簽訂房屋買賣契約,並於4月8日辦理A屋所有權 移轉登記予丙完畢。本案中,乙得訴請丙將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自己。 六、甲為出租其A屋,預先擬定契約條款,與乙簽訂房屋租賃契約。其中某條款由於語意 不清,致生解釋上疑義。此時,由於民法第98條規定,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真意, 又該契約書為甲所預先擬定,當事人之真意即指甲之真意,故解釋該條款時應探求擬定契 約時假之真意。 貳、申論題(請詳附法律理由回答) 70% 一、(40%) 某國內甲網站,網路商城中某款數位相機網頁上,標示「建議售價NT9000元」,「線上刷 信用卡,特價NT900元」,網頁並有標示「剩餘107台」。某乙為一所公立國中,欲購買相 機供各處室及班級公務使用,在網頁的免責條款勾選「我已看過並同意上述條款」後,一 次下定五十台並即用信用卡付款。隨後,已收到信用卡公司寄發之確認付款簡訊及購物網 站所寄之訂單確認函email。其中訂單確認函標示:「本商城已經收到您的訂購需求,並 不表示交易已經完成或契約已經成立,本商城保留接受您的訂單與否之權利」。網頁之免 責條款並有「為保障您的消費權益,買賣雙方於契約成立後二工作日內得不附任何理由解 除契約」等字樣。甲隔天發現刷卡價900元為錯誤標價,不願出貨。試問: (一)若你為甲之律師,你會如何為甲主張權利? (二)若你為乙之律師,你會如何為乙主張權利? 《參考條文》 〈零售業等網物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即不得記載事項〉 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節錄) 五、確認機制 消費者依據企業經營者提供之確認商品數量及價格機制進行下單 企業經營者對下單內容,除於下單後二工作日內附正當理由為拒絕外,為接受下單。 但消費者已付款者,視為契約成立。 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節錄) 三、單方契約變更之禁止 不得記載企業經營者得片面變更商品之規格、原產地與配件,及消費者不得異議之條 款。 不得記載企業經營者得單方變更契約內容。 四、終止契約及賠償責任免除 不得記載企業經營者得任意終止或解除契約。 不得預先免除企業經營者終止或解除契約時所應負之賠償責任。 二、(30%) 甲建設公司推出號稱擁有大量公共空間的大樓買賣方案乙有意購買其中一戶房屋送給剛出 社會的兒子丙,看到該方案後,便前往訂立房屋(A屋)買賣契約,並約定由丙逕向甲請求 移轉所有權並交付A屋。甲為實踐其提供公用空間的售屋承諾,與大樓區分所有人間訂立 住戶公約,約定:「甲另外提供本大樓第一層及地下室(下稱B屋),無償供區分所有人作 為公共空間使用」。區分所有人便依此約定將B屋作為警衛室及社區交誼廳使用。後甲因 為資金周轉不靈,便將B屋出賣與丁,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試問: (一)A屋買賣契約訂立後,丙得否不經乙之同意,單獨向甲請求移轉所有權並交付A屋? (5%) (二)若甲之業務員戊於交屋時,藉機偷打一串鑰匙,於丙不在時進屋進行偷竊,丙可否請 求甲負債務不履行責任?(10%) (三)丁起訴請求大樓區分所有人返還B屋,是否有理由?(15%)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83.25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