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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民法債編總論二 課程性質︰法律系必修 課程教師︰陳忠五 教授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1/11/07 考試時限(分鐘):110 min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第一題(40分) 甲男與弟弟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成立A屋贈與契約並移轉登記。乙死亡後, 由獨子丙繼承遺產。某日,伯父甲對姪兒丙表示:最近房價正逢高點,近日 內將會另找房仲業者賣出A屋。 (一)假如丙自己正好從事房屋仲介業務,心想不如就自己為甲代勞。丙為使 賣相更佳,自掏腰包10萬元購買油漆,將破爛不已的牆壁重新粉刷,更另外 花費90萬元添置高級檜木家具裝置於A屋內。嗣後,丙順利將市價2000萬的A 屋,以幾近於兩倍之天價3500萬賣給某丁。試問:甲得否向丙請求A屋成交價 3500萬元?丙得否向甲請求10萬元油漆費與90萬元之家具費?又丙得否依一般 房屋仲介行情,向甲請求A屋成交價百分之五(175萬元),作為房屋仲介成交 之酬勞? (二)假如丙明知A屋所有權人為甲,但心想自己是登記名義人,不如變賣A屋 後,帶著價金遠走高飛,於是將A屋以3500萬元賣與丁。忠厚老實的甲知悉後 ,便向丙請求A屋市價2000萬元。此時,如果您是甲的律師,應如何提出更有 利於甲之主張? 第二題(30分) 甲有一棟違章建築房屋,出租於乙,約定作為營業店面之用,租期五年。嗣後 ,乙因故並未開業,一直任令該房屋處於棄置狀態,沒有任何利用規劃。乙之 友人丙於是趁機佔用該房屋,出資裝潢後,經營餐飲業務,惟生意慘澹,顧客 稀少,乙明知丙佔用房屋之事,一開始不聞不問。二年後,乙才決定以丙為被 告,起訴請求丙返還一筆相當於房屋租金之不當得利。 針對乙之請求,丙提出如下抗辯: 第一,乙丙之間並無租賃契約存在,丙不負 有給付租金之義務 ; 第二,其占用房屋,營業業績不佳,虧損連連,又為房屋 支出裝潢費用,不但未受有利益,反而尚有損失 ; 第三,以任意棄置房屋,全 無利用規劃,並未因其占用行為受有損害 ; 第四,乙明知其占用房屋之事,二 年後時效業已完成,不得再行使權利 ; 第五,退一步言,房屋屬甲所有,丙縱 有不當得利,亦應由甲出面請求返還利益,與房屋承租人乙無關。 請針對上開當事人間主張所涉及之法律爭點,說明乙對丙之不當得利請求,有無 理由。 第三題(30分) 甲因受到第三人丁之脅迫,以30萬元價格,出賣市價70萬元之A車於乙。乙嗣後隨 即以100萬元轉售於丙。乙為縮短給付關係,便與甲約定由甲直接將A車移轉交付 於第三人丙,但第三人丙對甲並無直接請求權。甲移轉交付A車於丙厚,心生反悔 ,便向乙表示欲依民法第92條規定,撤銷其意思表示。試問: (一)甲乙間法律行為效力如何? (二)假如乙明知脅迫情事,甲應向何人主張不當得利?甲之請求返還範圍應為A車 所有權、30萬元、70萬元或是100萬元? (三)假如乙不知脅迫情事,甲應向何人主張不當得利?甲之請求返還範圍應為A車 所有權、30萬元、70萬元或是100萬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44.172
boo19900520 :已收入法律系 11/30 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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