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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民法債編總論(二) 課程性質︰系上必修 課程教師︰詹森林 教授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08.1.15 考試時限(分鐘):100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一、甲以出租怪手為營業,並僱用乙擔任怪手出租時之操作司機。丙營造 公司向甲承租怪手連同司機,以便於在定作人丁之土地上施工。乙於 操作系爭怪手時,因過失而毀損定之鄰居戊之房屋。請問;戊得向何 人請求賠償? 30% 二、甲開車到代客泊車之乙餐廳用餐,並將汽車交乙之受僱人丙。丙停放 該車後,因未妥善保管汽車鑰匙,致遭不知名之第三人竊取鑰匙並開 走汽車不知去向。請問:甲就因汽車被竊所生損害,得向何人請求賠 償? 30% 三、甲委任乙尋找中古車,以便購買使用。乙明知丙之汽車煞車失靈,確 與丙勾結,介紹丙與甲認識,並對甲隱瞞前述煞車失靈情事,甲因而 以50萬元與丙訂約。丙取得全部價金後,依其與乙事前之約定,給付 乙酬金 5萬元。嗣後,甲因系爭汽車煞車失靈而出車禍受傷,受有損 害共10萬元。請問:甲對乙、丙二人,得為如何主張? 40% (敬祝寒假愉快,敬請保持學習民法興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1.227
uvu:標題是總論吧 01/15 19:35
※ 編輯: ky284074 來自: 140.112.211.227 (01/15 2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