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行政救濟法
課程性質︰選修
課程教師︰林明昕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07/1/8 10:20~12:10
考試時限(分鐘):120mins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謝謝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注意事項:
1.考生得攜帶附大法官解釋及其他法院重要裁判例之六法全書入場作答。
2.考生,除前項所列參考資料外,不得攜帶任何文獻資料等入場;違者,考試科目
不予計分
3.考生,於考試時間內,須關閉手機及其他電子通訊工具。違者,第一次,扣五分;
第二次,考生應立即交卷、出場,考試科目並不予計分。
一、請簡單說明,在原告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法第九條之公益訴訟時,法院有無審查
實體裁判要件中之「訴訟權能」存在的必要,又有無審查「權利保護必要性」
之存在的必要!(20分)
二、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規定:「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
起行政訴訟。」論者常鑑於此一概括保障條款之存在,而主張行政訴訟法第三條
的「訴訟類型」規定,僅為一種明示規定,故在此之外,另應承認所謂的「無名
訴訟」(即欠缺法條明文規定之訴訟種類),以資因應...云云。今請試評此一說
法是否有理!(20分)
三、A直轄市政府依某甲之申請,就其建物發給使用執照;惟該建物之左鄰乙及右鄰
丙均認為,該建物之左側違反了保護鄰人建築物的裁量性規定,依法不得發給使
用執照,遂分別提起訴願,請求訴願管轄機關撤銷該使用執照。今試問:
(60分。請簡單說明理由;必要時,並應提出法條上之依據)
(一)在乙所提起之訴願中,訴願管轄機關得否以系爭使用執照處分,雖未至「違法」,
但有「不當」為理由,而撤銷該處分?至於在丙所提起之訴願中,訴願管轄機關得
否亦以同一理由,撤銷該處分?(20分;在本小題中,請注意分別就使用執照之發
給為自治事項時,以及為委辦事項時等兩種情形作答!)
(二)若使用執照之發給為自治事項者,則當訴願機關因乙之訴願而撤銷系爭使用執照處
分時,A直轄市政府有無利用行政爭訟手段,而重新回復原處分之可能?若有,則
應如何利用?(20分)
(三)又,在丙所提之訴願中,A直轄市政府本身得否利用訴願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
,自行撤銷該使用執照處分?此際,若當A直轄市政府實際撤銷該系爭處分時,甲
如何請求救濟?(20分)
--
「妳對我來說真的很重要很重要喔!」
「到底有多重要嘛?」
「我想...就像核子武器對政治價值一樣的重要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1.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