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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行政救濟法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林明昕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100.06.16 考試時限(分鐘):110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請僅以答案卷之一張前後兩頁為度作答,勿長篇大論;違者,扣分! 一、某甲不喜某政治人物之行徑,每於該政治人物每周一上午必經之路口置放大 型卡通人形立牌揶揄之。基於該政治人物之施壓,警察機關歲故意於每周一 上午在該固定路口,以維護交通為名,實施由八時開始,至十二時結束之管 制,俾便沒收保管相關雜物。但由於某甲依然故我,置放人形立牌,因此前 後被警察機關沒收數次。而警察機關嗣後亦未歸還以沒收之立牌。準此,試 問:若某甲既希望取回遭沒收之立牌,也希望警察機關今後不得故意於該固 定時間、地點實施相關管制時,則應以提起哪一種,抑或哪幾種訴訟類型 之方式尋求救濟? (40分;請同時舉出行政訴訟法上所應適用或類推適用 之規定!) 二、行政訴訟法第35條其實是一條將「利己團體訴訟」及「利他團體訴訟」混 為一談的錯誤立法。但今若依正確之理解,所謂「利己團體訴訟」得否為同 法第9條但書所適用之範圍? (30分) 三、請扼要回答以下有關「訴訟參加」之問題:(30分) (一) 為何在我國現行實務中,行政訴訟法第41條其實原則上僅適用於參 加人與原告利益相同情形? (10分) (二) 行政訴訟法第42條採「得」參加,而非「應」參加之立法例。這種 規定模式是否必然對有適用該條規定參加訴訟可能之第三人造成限 制,而不當影響其參加權? (10分) (三) 行政訴訟法第44條之「機關參加」,應適用於參加機關與原告(或被 告)機關處於哪一種組織法上之關係的情形? (10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44.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