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行政救濟法
課程性質︰選修
課程教師︰李建良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3/01/07
考試時限(分鐘):10:20~12:10,共110分鐘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1986年1月間,甲為了在某一公共設施保留地上建造臨時建築,作為臨時攤販集中場之用,
乃向A縣政府工務局申請臨時建築使用許可證,並出具切結書,載明:「於臨時建築使用許
可證領到日起算使用三年,逾期無償即行拆除,停止使用」。A縣政府工務局爰發給甲「臨
時建築使用許可證」(下稱臨建許可證),甲隨後完成臨時建物(下稱係爭建物)之建造。
2004年6月間,甲已遺失臨建許可證為由,向A縣政府工務局申請補發獲准。甲並於同年10
月間持補發之許可證,向A縣政府所屬B地政事務所申請辦理系爭建物之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獲准。
2007年3月間,系爭建物坐落土地之土地所有權人乙,向B地政事務所申請塗銷系爭建物所
有權第一次登記。經B地政事務所向A縣政府工務局查證,該局於2008年3月間函覆:
「經查2004年6月間補發之臨建許可證已逾使用期限,應予撤銷。」(下稱X函),並以副本
通知甲。
2008年4月間,B地政事務所以X函為據,塗銷系爭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並通知甲
(下稱Y函)。
2013年3月某日凌晨5時,系爭建物因第三人雇用不知情挖土機駕駛人員逕自拆除、毀壞,
業已滅失。
針對上述事實,請附理由,回答以下問題:
一、甲嗣後認為其無出具切結書之義務,且不符該切結書所載之內容,如何對切結書提起
行政救濟?
二、甲如何對X函提起行政救濟?系爭建物之滅失,是否及如何影響上述之行政救濟?
二、甲如何對Y函提起行政救濟?系爭建物之滅失,是否及如何影響上述之行政救濟?
參考條文
都市計畫法第50條:「公共設施保留地在未取得前,得申請為臨時建築使用。前項臨時
建築之權利人,經地方政府通知開闢公共設施並限期拆除回復原狀時,應自行無條件拆
除;其不自行拆除者,予以強制拆除。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由內
政部定之。」
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第11條:「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之權利
人,應依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第二項規定,於接獲地方政府開闢公共設施通知限期拆除
時,負有自行無條件拆除之義務,逾期不拆者,由地方政府強制拆除之;其所需雇工拆除
費用,由臨時建築權利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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