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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行政救濟法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李建良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9/06/17 考試時限(分鐘):110分鐘 試題 : 一、 甲以某軍事學校教育學程畢業取得之結業證書,參加考選部司法行政職系各類科考試及格 ,經考選部核發司法行政職系各類科之應考資格證明(下稱應考資格證明)。嗣甲持結業 證書及應考資格證明,向教育部申請具報考大學的同等學力證明。經教育部函復甲,略以 :台端所持結業證書及應考資格證明未符合「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所定報考大學 資格(下稱A函)。請問:甲不服A函,應如何提起行政救濟? 二、 乙持同等學力相關證明文件,報名參加大學招生委員會聯合會(下稱招聯會)委託財團法 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下稱大考中心基金會)辦理之108年度指定科目考試。經 大考中心基金會審查後,函復乙,略以:台端不具報考大學同等學力,不得報考(下稱B 函)。請問:乙如欲參加108年度指定科目考試,應如何提起行政救濟? 參考法條: 大學法 第23條第1項:「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或同等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 學力,得入學修讀學士學位。」 第23條第4項:「前三項同等學力之認定標準及前項修讀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修讀碩 士學位研究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第24條第2項:「大學為辦理招生或聯合招生,得組成大學招生委員會或聯合會,聯合 會並就前項事項共同協商擬訂,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大學招生委員會或聯合會,得就考 試相關業務,委託學術專業團體或財團法人辦理。」 第24條第3項:「前項大學招生委員會或聯合會之組織、任務、委託學術專業團體或財 團法人之資格條件、業務範圍、責任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大學或聯合會訂定,報教育部備 查。」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第1條:「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一 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大學招生委員會聯合會組織規程 第1條:「各大學(含獨立學院,以下同)為研商協調招生事宜,爰依據大學法第24條及 大學法施行細則第19條,組織大學招生委員會聯合會(以下簡稱本會)。」 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捐助章程 第1條:「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教育部審查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組織之 ,定名為『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
weiweililin:這算啥! 我有次坐火車買台北到高雄的坐票 到台南時一08/30 04:01
myIDis7:秒就射了08/30 04:01
hushiang:下車就射了08/30 04:01
BlueMoonss:陣酥麻 就射了08/30 04:02
weiweililin:哼 不說了!!08/30 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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