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NTU-Exam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課程名稱︰國家責任法 課程性質︰選修 課程教師︰林明昕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104.6.23 考試時限(分鐘):120 請僅以答案卷之一張前後兩頁為度作答,勿長篇大論;違者,扣分! 考題:(100分) 一、在國家責任體系中,德國學說與實務發展出一種含公務員關係、公法上寄託關係、公 共設施之利用關係...等在內的所謂「公法上債之關係」請求權基礎,而為我國行政 法學所繼受。試問:這一種與私法上「類似契約之請求權」相當接近的制度,為何在 公法法律關係中特別具有實用上的意義?(20分) 二、某一市立國中教室之電器開關因總務單位管理不善而導電,以致於在該教室上課之學 生甲及教師乙觸電受傷。而聞訊前來處理的總務處人員丙及丁也同樣觸電倒地。其中 ,丙為通過高考任用之公務員;丁則為該校所僱用之電器修繕工人。準此,試問:( 40分)   (一)甲、乙、丙、丁是否均有國家賠償法第3條責任類型之適用可能?(20分) (二)假使甲、乙、丙、丁四人中,有不能適用國家賠償法第3條責任類型者,則其 是否分別有其他請求權基礎可為依據,而向該國中請求相關之損害賠償?(20 分) 三、某甲向某市社會局申請救濟金;經審查後,社會局向甲寄發核定書,通知每月固定發 放救濟金新臺幣3000元整,為期5年。嗣後,5年期限雖已屆滿,但因社會局出納作業 不慎,而致每月仍持續發放予甲3000元。如此至第7年結束,社會局始驚覺錯誤;經 調查並發現:某甲對社會局於最後兩年之持續誤發救濟金,一開始即已明知;只不過 自認錯不在己,因此每月的3000元照樣花用,以致所剩無幾。此外,7年前社會局之 所以核准甲發放救濟金一事,也是因甲有行政程序法第119條第2款之情事所致。而這 筆發放5年的款項,甲同樣已花費殆盡。職是,社會局相當憤怒,除立即停發第8年起 已擬發放的救濟金外,並準備向甲索還7年來全部發放之款項。試問:(40分) (一)社會局擬向甲索還7年來誤發的救濟金,有無成文法或不成文法上的法律基礎      ?而社會局於索回該款項前,依法有無先行撤銷原核定書的必要?(20分) (二)社會局就該7年來誤發之款項252,000元,可否悉數索還?而在此一可索回之金      錢額度的問題上,是否必須同時考慮行政程序法第121條第1項及第131條第1項 之規定?(20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248.20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NTU-Exam/M.1435242564.A.EB1.html
trees880098 : 收法律系 06/28 1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