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行政法
課程性質︰法律系必修
課程教師︰林明鏘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時間︰95.01.10
試題 :
第一題(50分)
中央銀行、內政部及財政部共同訂定「金融機構辦理兩千億元優惠購屋專
案貸款作業簡則」以便辦理人民優惠購屋貸款申辦事由。其後並依該作業簡則
第七點與台灣土地銀行簽訂契約,使其統籌辦理利息補貼金額之核算及杜絕雙
重申貸之情形。土地銀行於 91 年 8月14日發現甲四個月前重複申貸優惠購屋
貸款,之後即於 91 年 8月30日函請合作金庫銀行及彰化商銀取消甲之優惠借
款資格。試問:
1. 土地銀行 91 年 8月 30 日之函是否為行政處分?理由何在?
2. 中央銀行、內政部、財政部與台灣土地銀行所簽契約為私法契約或行政契
約?理由何在?
3. 甲對於土地銀行 91 年 8 月 30 日之函可否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4. 此時甲所提訴願應向何機關提起?中央銀行、內政部、財政部或土地銀行?
5. 甲若提起行政訴訟,應向何法院於多久期限內提起何種行政訴訟?
第二題(50分)
台北縣民乙於 94 年 11 月縣長選局激烈期間,偷偷於頂樓搭蓋違建,並向
外擴建陽台及窗戶,被鄰居丙向縣政府檢舉,縣政府乃派人於現場調查後離去。
試問:
1. 縣政府之行政調查行為係行政處分或行政事實行為?
2. 縣政府若命乙於五天內自行拆除其違建,於公文送達前,應否使以陳述意
見?若未給乙陳述意見,及命其拆除違建,其處分是否違法而得予撤銷?
3. 縣政府於五天後派拆除大對至現場,其拆除行為係屬哪一種強制執行行
為?若乙抗拒(用瓦斯剛瓶及汽油彈為武器),縣政府應如何強制執行?
4. 縣政府可否與乙締結契約以取代命拆除之處分?
5. 若事後證明乙該違建乃屬合法,台北縣政府是否應負國家賠償責任?得否
對丙主張國家賠償法上之追償責任?
(得參閱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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