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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行政法 課程性質︰法律系必修 課程教師︰林明鏘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時間︰95.01.10 試題 : 第一題(50分) 中央銀行、內政部及財政部共同訂定「金融機構辦理兩千億元優惠購屋專 案貸款作業簡則」以便辦理人民優惠購屋貸款申辦事由。其後並依該作業簡則 第七點與台灣土地銀行簽訂契約,使其統籌辦理利息補貼金額之核算及杜絕雙 重申貸之情形。土地銀行於 91 年 8月14日發現甲四個月前重複申貸優惠購屋 貸款,之後即於 91 年 8月30日函請合作金庫銀行及彰化商銀取消甲之優惠借 款資格。試問:   1. 土地銀行 91 年 8月 30 日之函是否為行政處分?理由何在?    2. 中央銀行、內政部、財政部與台灣土地銀行所簽契約為私法契約或行政契 約?理由何在?   3. 甲對於土地銀行 91 年 8 月 30 日之函可否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 4. 此時甲所提訴願應向何機關提起?中央銀行、內政部、財政部或土地銀行?   5. 甲若提起行政訴訟,應向何法院於多久期限內提起何種行政訴訟?  第二題(50分)     台北縣民乙於 94 年 11 月縣長選局激烈期間,偷偷於頂樓搭蓋違建,並向 外擴建陽台及窗戶,被鄰居丙向縣政府檢舉,縣政府乃派人於現場調查後離去。 試問: 1. 縣政府之行政調查行為係行政處分或行政事實行為?   2. 縣政府若命乙於五天內自行拆除其違建,於公文送達前,應否使以陳述意     見?若未給乙陳述意見,及命其拆除違建,其處分是否違法而得予撤銷?   3. 縣政府於五天後派拆除大對至現場,其拆除行為係屬哪一種強制執行行 為?若乙抗拒(用瓦斯剛瓶及汽油彈為武器),縣政府應如何強制執行?   4. 縣政府可否與乙締結契約以取代命拆除之處分?   5. 若事後證明乙該違建乃屬合法,台北縣政府是否應負國家賠償責任?得否     對丙主張國家賠償法上之追償責任?                  (得參閱六法全書)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9.212.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