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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行政法 課程性質︰系定必修 課程教師︰林明鏘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08.1.14 考試時限(分鐘):110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感謝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位於台北市內湖區之甲生物科技公司,因廠房原始起造人乙違法施作夾層廠房,台北 市政府乃於民國96年12月24日依建築法第91條規定,科處甲公司新台幣30萬元罰鍰,並令 甲公司於三十天內自行拆除廠房夾層。甲公司不服,認為廠房夾層並非其興建,其只是無 辜的買受人。且內湖科技園區的夾層屋比比皆是,為何不一體加以處理?爰請市議員丙、 丁向台北市政府關切,請求暫時停止罰鍰及拆除。台北市政府受此關切與陳情,乃於96年 12月31日與甲公司達成書面協議。台北市政府暫緩執行罰鍰及拆除處分,甲公司應連續繳 交10年之執行怠金。10年期滿後,台北市政府承諾給與甲夾層部份之合法使用執照。 試問:(每題20分) 1.台北市政府依行政罰法規定。應處罰甲公司或乙起造人?甲可否主張自己沒有故意或過 失,而不應處罰? 2.台北市政府處罰甲公司之前,未給與甲陳述意見之機會,是否何法? 對甲公司之處分未記載處罰依據(條文),該處分是否無效? 3.是後台北市政府得否與甲公司締結契約,而暫緩執行罰鍰及拆除處分? 此種契約是否為取代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 4.甲公司若於30天內未自行拆除夾層廠房,台北市政府應如何強制執行? 可否依行政執行法第36條規定,逕行與以即時強制? 5.甲公司對台北市政府之30萬元罰鍰及拆除處分如有不服,應如何進行行政救濟程序? 甲公司之主張是否有理由? (得參閱六法全書)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25.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