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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行政法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林明鏘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9年4月15日 考試時限(分鐘):110分鐘 試題 : 一、 A參加107年之律師高等考試,第一試及格後,第二試(筆試)成績雖達及格標準(5 08分),但因為公法、民法、刑法及商事法四科成績總分僅395分,未滿400分, 致未能錄取。由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第19條第2項但書規 定:「但第二試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或除國文、選試科目以外其他各科目合 計成績未達四百分者,均不予及格。」乃於106年8月16日修正公布,並於107年 1月1日開始施行,故A於107年9月18日報名二試時即須適用上述新法。A認為本 次考試其試卷評分有問題,加上新法之適用,才導致其落榜,A不服遂提起行政救濟。請 附法條及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1考選部舉辦律師考試是「給付行政」還是「干預行政」? 2考試規則於106年修正,107年即開始適用,是否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3律師考試規則是否逾越考試法第11條及第16條之授權,而違反授權明確性原則? 4A四科考試成績僅395分,因未滿400分,考選部不予錄取,是否為判斷餘地? 5A主張其公法一科僅得85分(滿分200分),係因某題總分50分,二位平行雙閱  者分別給15分及45分,差距過大,故有違法之嫌疑,A請求重閱,是否合法? 專技人員考試法 第11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各種高等考試、普通考試之考試規則,由考選部報請 考試院定之。 前項考試規則應包括考試等級及各類科之應考資格、應試科目、考試方式 、成績計算、及格方式。 考試規則訂定或修正前,應先徵詢相關職業團體意見後,再由考選部會同 中央職業主管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議決後,始得變更之。 第16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得視等級或類科之不同,採下列及格方式: 一、科別及格。 二、總成績及格。 三、以各類科全程到考人數一定比例為及格。 前項及格方式,得擇一採行或併用,並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方式、配分比例及成績特別設限等事 項之規則,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 二、 甲社團(當時隸屬於國防部,現已為私法人)於民國54年向乙(地主)購買位於丙縣之 X土地興建Y屋,但卻登記為丙縣之縣有土地,甲僅為管理單位。民國93年甲向丙縣政 府地政處申請更正所有權人為甲社團,並提出甲乙間之買賣契約書及丙縣於民國54年時 並未編列任何購地預算為證明,丙縣政府地政處乃核准更正X地及Y屋為甲社團所有。時 隔14年,丙縣認為前次更正有誤,故請丙縣地政處再為更正,是丙縣政府地政處又於1 07年5月8日將X地及Y屋再度更正為丙縣所有,甲不服。請附法條及理由回答下列問 題: 1丙縣政府地政處民國93年之更正行為是否為「行政處分」? 2丙縣政府地政處於民國107年之再更正行為是否為「行政處分之更正」? 3丙縣政府地政處之再更正之行為,有無違反行政處分之效力? 4丙縣政府地政處若將相關土地登記之權限委由丙縣丁市公所辦理,請問此為何種管轄權  限移轉之類型? 5若丙縣政府地政處再次將X地及Y屋更正為甲社團所有,惟此次更正另外要求甲社團必  須繳納200萬元的回饋金給丙縣政府,作為此更正之附款,請問此為何種附款?此種  附款合不合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40.112.243.25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NTU-Exam/M.1555343943.A.21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