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華區beta NTU-Exam 關於我們 聯絡資訊
課程名稱︰行政法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林明昕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3/11/8 考試時限(分鐘):130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請把握重點,以答案卷之一頁半為度作答;超過兩頁者,扣分! 試題 : 一、某高中因鑑於學生如具備游泳技能,非但有利身體健康,並且能確保個人安全,故在 校規中有關體育學期考之成績計算項目欄明文規定:【本校學生未能於校內附設游泳池中 不間斷地游完500公尺者,體育學期考成績不及格。但各班授課老師,得視學生之性別或 身分保障...等各種不同事實或法律因素,分別降低及格標準。】該校某班體育教師A,據 此遂向該班學生宣布游泳學期考成績及格標準如下: 1.全班男生應連續游完500公尺 2.但男生具退役軍人身分者,降低 本項游泳及格標準為250公尺 3.女生能下水漂浮10秒以上者,及為及格 此一標準宣布既出,全班譁然。其中某男學生B,更以法律為據,認為A師之作法已違反行 政程序法第4條以下所規定之多項一般法律原則,而向學校提出正式抗議。 (60分。作答時,應說明理由;但本案例中之校規有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有無違反法律 明確性原則,毋庸考慮!) (一) 面對B生之抗議,A師主張其宣布游泳學期考成績計算標準之行為,因屬學校教育事 項,估依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3項第6款不適用同法第4條以下之規定。試問:A之主張,是 否妥適?此外,若其主張正確,吾人判斷A之行為有無違法之嫌時,在我國現行法中,是 否有其他法規依據,以為決定標準?(20分) (二) 面對B生針對前開第2點之質疑,A師搬出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9項之【就學保障】為 據,認為完全符合校規所謂【法律上因素】之規定。試問:A之主張,是否得當?(20分) (三) 面對B生針對前開第3點之質疑,A師更認為其處置完全在校規規定中【視學生之性別 】所包含之範圍內,毫無違法之嫌。試問:A之說法,是否得當?(20分) 二、請試從一個樂天知命的小售貨員與一個力爭上游的大律師,其於工作崗位上分別受到 國家不同強弱程度之管制的觀點,指出在現代社會中,我們對於所謂【特別權力關係】應 有的正確理解!(40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7.30 ※ 編輯: dai91611 來自: 140.112.217.30 (11/08 1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