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行政法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林明昕 副教授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103/1/10
考試時限(分鐘):110 mins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請把握重點,以答案卷之一頁半為度作答;超過兩頁者,扣分!
一、請附理由說明下列有關權限授與及權限代理之問題:(40分)
(一)某依法律取得管轄權之中央機關A,得否逕依某職權命令將該權限以權限代理之方式
移轉給中央機關B?(10分)
(二)法律得否將屬於中央委辦於直轄市之事項,逕行規定以直轄市政府為主管機關?(10分)
(三)在前一小題之情形,該直轄市得否另以自治條例,將原指定以直轄市政府為主管機關
之委辦事項交由直轄市政府所屬之A機關管轄?而此一合法性問題之判斷,是否因A機關取得
相關權限係屬權限授與抑或權限代理,致生差異?(20分)
二、某A市之火車站前廣場,久為遊民盤據而有礙市容觀瞻,以致於主管之警察機關以治安
與衛生之維護為由,數次下命遊民離開。不過由於遊民置若罔聞,該警察機關遂以噴泉方
式驅離。準此,試問:(30分)
(一)警察機關之該噴水驅離方式,在行政法學之分類上,係屬何種類型之行政行為?(10分)
(二)警察機關知該噴水驅離方式,設若並無其他專業法規得為職權行使之法律基礎時,得
否逕以其屬行政執行法上之直接強制或即時強制為依據而合法化?(20分)
三、我國行政程序法第117條稱:「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
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雖係抄自德國聯邦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1項「違法行政處
分於不得聲明不服後,原處分機關仍得以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之規定,但卻有
文義上的差異,而遭致學說批評。準此,試解答下列問題:(30分)
(一)我國條文中之「法定期間經過」與德國相對應條文之「不得聲明不服」,究竟有何概
念上之歧異?(10分)
(二)我國條文之規定模式,除因少一個「仍」字,而致有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前,原處分機
關得否依職權撤銷行政處分之爭議外,並請由我國前開條文中「於法定期間經過後」之文
句,說明為何從該規定,也幾乎不能判斷原處分機關究竟自何一確切之時間點起,始得撤
銷行政處分之困境!(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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