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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行政法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蔡茂寅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3/1/7 考試時限(分鐘):100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得參照六法全書 一、請自下列二題中任擇一題作答(50%) 1甲向A建管機關申請建照,A未予甲答辯之機會即予駁回。經甲重新申請後,A漏未審查該 申請案屬列管不得發給建照之山坡地而核發建照,並於建照上誤繕甲之姓名。 試問:A上揭各該行為其法律效果如何? 2試說明下述切結書之法律性質為何? (1)甲前為買受農地,須請領自耕能力證明書,申請時依規定切結「未專任農耕以外之專門 職務」。 (2)乙土地被徵收,於領取補償費時,切結「具領後如有第三人提出異議或誤領補償費致損 害他人權益,願負一切法律責任,並繳還全部金額」。 (3)公務員丙居住宿舍,經切結日後願「無條件搬遷」後,取得管理機關同意增建之同意書 。 二、甲於民國76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派充臺灣大學駐衛警察隊服務,並於民國102年屆齡 退職,臺大乃依民國84年6月30日前基數標準『最後在職之月俸額』及『本人實物代金 (930元)』,為基數內涵發給一次退職金。惟甲認為依照「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 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其其退職金基數標準,應比照駐在單位職員之規定(本俸加 一倍);退一步言,如照84年6月30日前基數標準發給退職金,依法其所稱月俸額亦包括實 領本俸及其他現金給與,為何僅以實物代金取代現金給與補償金?因而認為臺大上揭退職 金計算短少有誤,要求重新核算補發。試評論甲之主張有無理由?(50%) 參考法規: 1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團體、 公立醫療機構、公營金融機構及公立學校駐衛警察退職金給與,按退職人員駐在單位服務 年資,每半年給與一個基數之一次退職金,最高以六十一個基數為限。其基數標準,比照 駐在單位職員之規定。」 2駐衛警察人員退職補償金發給辦法第1條:「為辦理中華民國五十九年七月二日以後退職 駐衛警察人員,比照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發給退職補償金(以下 簡稱補償金),特訂定本辦法」。第3條:「駐衛警察人員補償金計算標準,比照公教人 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規定辦理」。 3公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發給辦法第3條:「發給補償金…,依其退休…時之 俸薪等級,以當年度公教人員相同俸薪等級之本俸(薪)或年功俸(薪)之百分之十五為 補償金基數內涵。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4.5.200 ※ 編輯: lkkl555 來自: 123.194.5.200 (01/07 2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