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行政法
課程性質︰法律系必修
課程教師︰李建良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106年1月9日
考試時限(分鐘):110分鐘
試題 :
A旅行社經交通部觀光局許可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之旅行業,於辦理接
待經許可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團體業務時,未依規定詳實填具團體入境資料傳送觀光局
,且安排旅客住宿未經合法登記旅館,經交通部觀光局以違反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活動
許可辦法(下稱許可辦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及旅行業管理規則第37條第3款規定,依許可辦
法第26條第1項、旅行業管理規則第56條及發展觀光條例第55條第3項等規定,予以記點及
罰鍰。
嗣A旅行社該季違規記點累計7點以上,交通部觀光局依許可辦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停止A
旅行社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1年(下稱停止辦理業務1年)。請問:
一、A旅行社不服停止辦理業務1年者,如何提起行政訴訟?
二、行政訴訟中,停止辦理業務期間已屆滿,A旅行社如何續行爭訟?
三、記點、罰鍰、停止辦理業務1年是否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參考法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16條第1項:「大陸地區得申請來臺從事商務或觀光活
動,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第1條:「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22條第1項第1款;旅行業及導遊人員辦理接待...大陸地區人民業務,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旅行社應詳實填具團體入境資料...。」
第26條第1項:「旅行社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者,每違規一次,由交通部觀光局記點
一點,按季計算。...累計七點以上者,停止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一年
。...」
發展觀光條例
第55條第3項:「...旅行業...,違反依本條例所發布之命令,視情節輕重,
主管機關得令限期改善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1條:「本規則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旅行業之設立、變更或解散登記、發照、經營管理、獎勵、處罰、經理人及從業
人員之管理、訓練等事項,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觀光局執行之;...」
第37條第3款:「旅行業執行業務時,該旅行業及其所派遣之隨團服務人員,均應遵守下列
規定:...三、應使用合法業者依規定設置之遊樂及住宿設施。」
第56條:「旅行業違反...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八項...規定者,由交通部觀光局依本條例
第五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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