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行政法進階
課程性質︰選修
課程教師︰林明昕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07.1.16 10:20~12:10
考試時限(分鐘):110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YES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行政法進階」九十五學年度第一學期期末考
考試時間:民國九十六年元月十六日十時二十分至十二時十分
注意事項:
1.考生得攜帶附大法官解釋及其他法院重要裁判例之六法全書入場作答。
2.考生,除前項所列參考資料外,不得攜帶任何文獻資料等入場;違者,考試科目不予計
分。
3.考生,於考試時間內,須關閉手機及其他電子通訊工具。違者,第一次,扣五分;第二
次,考生應立即交卷、出場,考試科目並不予計分。
請把握重點,僅以答案卷之一張前後兩頁為度作答,勿長篇大論!
考題:(100分)
一、「行政爭訟」與「國家賠償」者,原有一個共同之目的。今請試從此共同之目的的觀
點評釋:我國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5條及第9條「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訴願法第1
條及第2條「權利或利益」,以及國家賠償法第2條「自由或權利」等錯綜複雜之立法
用語,在立法論上,究竟是否妥當;而從解釋論的觀點出發,當吾人在現實個案中實
際適用與操作各該法條時,有無針對這些不同用語,區分其個別概念之內涵的實益!
(20分)
二、行政程序法第127條,依同條第1項之規定,原僅適用於相關行政處分「經撤銷而有溯
及既往失效」、「經廢止而有溯及既往失效」、「因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
以及「確認無效」等四種情形;至於其法律效果。 依同條第2項準用民法之結果,主
要則在於能有民法第182條「善意」與「非善意」之不當得利返還範圍的不同。 惟此
,試附理由說明:在前四種情形中,至少有哪兩種情形,原則上實無再進一步準用民
法第182條之必要?(30分)
三、某甲有一標的物,遭A機關違法下命限期自行繳交至該機關保管處。今設若甲不服,
則在下列情形中,甲得否,並如何分別向A機關主張其權利,以獲得最完善之救濟:(
50分。本題請簡單說明甲所有可能主張之各種請求權,及正確之請求順序與爭訟方式
即可;至於有國家賠償之請求權時,則毋庸另行考慮行政訴訟法第7條及國家賠償法
第12條等之間衍生的審判權歸屬問題!)
(一)A機關命甲限期自行繳交該標的物後,該標的物已因失盜,而致無從執行。(15分)
(二)A機關在所定期限屆滿後,已依行政執行程序將該標的物強制占有。(10分)
(三)該標的物在A機關執行而占有後,因保管不善而滅失。(10分)
(四)該標的物在A機關執行而占有後,因不可抗力而毀壞,以致無從修復。(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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