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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行政法進階 課程性質︰必選B群組(三選一) 課程教師︰林明昕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98.06.16 1320-1510 考試時限(分鐘):110分鐘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提供者按:提醒大家 老師每年主題略有變化 今年主題是國家賠償法與相關問題探討) 請把握重點,僅以答案卷之一張前後兩頁為度作答,勿長篇大論! 考題:(100分) 一、某甲在其自家中設有一休閒庭園,園中池塘並飼高級魚種10尾,以供玩賞。   惟建管單位因誤認該庭園為違建而下令限期自行拆除;保育單位也誤認該10   尾魚為保育類誤種,而下令沒收後,二日後即為執行,將10尾魚移至適當處   所保管養育。某甲對於該二處分均不服。,但卻不以訴願等行政爭訟之方式尋   求救濟,而逕以該館公務員等有國賠法第2條第2項所稱「執行職務行使公權   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之情事為由,依同法第10條   分別向建管單位及保育單位請求損害賠償;而該二單位則告知其正確的救濟管   道應為訴願,而非逕行請求國家賠償。就此,某甲遂撤回國家賠償之請求後,   並因考慮該10尾魚既已執行,故僅先依法針對魚種沒收之處分,提請訴願,   乃至撤銷訴訟;至於針對庭園自行拆除之處分,則認為建管機關反正未有任何   動作,故置之不理。嗣後,某甲之撤銷訴訟勝訴,但保育單位卻遲未歸還依然   健康存活之10尾魚;而庭園,則又因建管單位下命自行拆除之期限6個月已   經屆滿,遭受執行完畢。至此,某甲甚為憤怒,再度分別針對庭園及魚種問題   請求國家賠償。今試問: (一)某甲第一次分別請求之國家賠償,依法是否能成立?(20分) (二)又,某甲第二次分別請求之國家賠償,依法是否能成立?(30分) 二、某甲因為身障而欠缺工作能力,於民國91年元月間依法申請取得某市社會局   書面核定之生活津貼,月計新台幣4000元整;自核定日起每月最後一日固   定核發,為期10年。嗣後,民國96年7月初,社會局因故針對該局核發之   身障津貼業務進行總查核,進而發現:該局當初核發某甲津貼時,已因審查錯   誤,多核1000元;此外,又因會計作業不慎,以致於自國91年1月31   日起,每月均固定匯入某甲設於郵局之帳戶5000元。就此,某甲針對誤核   之事,雖全然無所知,但對實領5000元乙節,則自始察覺;只因認為反正   錯不在己,故就每個月實得知津貼均照樣花用,乃至所剩無幾。準此,社會局   遂立刻先於民國96年7月31日起,自動改匯正確之身障津貼3000元   整;並且又於民國96年8月25日以一行政處分書合法送達於甲,要求其在   一定期限內退還溢領之身障津貼,否則依法移送行政執行。今試問:   (50分,請注意題中之時間因素!) (一)社會局於民國96年7月31日已先行改匯3000元之作法,是否合法?   (10) (二)至於社會局向甲索回溢領之身障津貼時,若不計算利息,則在正確的法條適    用情形下,應共計為新台幣多少元?同時,社會局於索回該款項前,有無先    行撤銷原核定書之必要?(20分) (三)又,社會局於民國96年8月25日要求甲返回溢領身障津貼之行政處分本    身,是否合法?(20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8.115.131.172
leedayhow :10元是指答對了給十塊嗎XD 06/18 08:34
abacada :XDD 06/18 0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