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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行政法進階 課程性質︰群組選修 課程教師︰林明昕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100.06.16 考試時限(分鐘):110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試題 : 請把握重點,僅以答案卷之一張前後兩頁為度作答,勿長篇大論。 一、某甲所有之一棟建物遭建管單位以違章為由限期拆除;某甲不服,遂依法提 起訴願及行政訴訟。惟由於我國現行訴願法第93條第1項及行政訴訟法第 116條第1項均採行所謂「執行不停止」原則,因此建管單位於期限屆滿後, 遂不待某甲所提之訴願及行政訴訟結果為何,而依法強制拆除系爭建物。今 甲若就此一拆除結果請求國家賠償時,建管單位得否主張「第一次權利救濟 優先性」之原則,拒絕賠償?(30分) 二、在國家責任體系中,德國學說與實務發展出一套含公務員關係、公法上寄託 關係、公共設施利用關係...等所謂「公法上債之關係」請求權基礎, 而為我國行政法學所繼受。試問:此種請求權基礎,為何不存在於私法 法律關係的領域,而卻獨存於公法法律關係?(20分) 三、生活潦倒的某甲依法向某市社會局申請救濟金;經審查後,社會局向甲寄發 核定書,通知每月固定發放救濟金新臺幣3000元整,為期5年。嗣後,由 於社會局會計作業不慎,以至於每月均固定匯入甲設於郵局的帳戶5000元 整。對於社會局如此溢發的情事,甲自始察覺,但不以為意,認為反正錯不 在己,因此每月的5000元均照樣花用,乃至所剩無幾。兩年後,社會局因 結算而發現錯誤,遂自即日起,僅改匯原核定之3000元整,並同時另以一 行政處分書合法送達於甲,要求其於一定期限內退換溢領的救濟金新臺幣 48000元整,不計利息,否則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試問:(50分) (一)社會局於兩年後發現錯誤,而自即日起改匯3000元之作法,是否合 法?(10分) (二)社會局向甲索回溢領的救濟金,有無成文法或不成文法上的法律基 礎?而社會局於索回該款項前,有無先行撤銷原核定書的必要?(20分) (三)社會局以行政處分要求甲退還溢領救濟金之作法是否合法?(20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2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