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憲法
課程性質︰法律學系必修
課程教師︰蔡宗珍 老師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7年1月9日
考試時限(分鐘):110分鐘
(註:不得參考法條)
試題 :
一、簡答題(直接書寫核心觀念或內容即可,不必論理)(每小題6分)
1.何謂「授權明確性原則」?
2.憲政主義思想與民主集中制並不相容,為什麼?
3.比例原則的主要內容為何?
4.我國總統、行政院長、立法院長、司法院長、國防部長各應如何產生?
5.何謂「基本權第三人效力」?基本權是否應具有此等效力?
二、
甲於86年依法辦理退休,並依當時有效的法令規定領取月退休金以及公保養老給付160萬
元之優惠存款利息。依據100年1月1日起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法第32條與「退休公務人員
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第4條第1項之規定,甲得享優存利息金額應縮減為
145萬。辦理優存業務之台灣銀行遂通知甲於101年6月30日原優存契約到期後,將以145萬
元優存金額辦理續約事宜。甲主張其於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規定施行前即已退休,不應適
用100年1月1日起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新規定,仍應適用其86年退休時之舊規定。
甲之主張是否有理由?請詳附理由分析說明之。(30分)
三、
(續前)甲主張100年1月1日起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規定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
原則與信賴保護原則,其主張是否有理由?請詳附理由分析說明之。(40分)
參考條文
100年1月1日起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法第32條:
(第1項)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依前條或退撫新制實施前原規定標準核發之一次退
休金及退撫新制實施前參加公務人員保險年資所領取之養老給付,得由臺灣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辦理優惠存款。(第2項)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任職年資且支(兼)領月退休金
人員,其退休所得如超過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現職待遇之一定百分比(以下簡稱退休所得
比率上限),在依本法支(兼)領之月退休金不作變動之前提下,應調整其養老給付辦理
優惠儲存之金額。(第3項)前項退休所得以月退休金及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每月利息
計算;現職待遇以本(年功)俸加一倍計算。退休所得比率上限計算如下:一 、支領
月退休金人員,核定退休年資二十五年以下者,以百分之七十五為上限;以後每增一年,
上限增加百分之二,最高增至百分之九十五。未滿六個月者,增加百分之一;滿六個月以
上未滿一年者,以一年計。二 、兼領月退休金人員,依前款比率,按其兼領月退休金
例折算。 (第4項)前項人員所領退休所得不得高於同等級現職人員待遇。(第5項)第
一項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之適用對象、辦理條件、期限、利率、利息差額補助
、金額及前二項退休所得、現職待遇、百分比訂定之細節等相關事項,由考試院會同行政
院以辦法定之。……(第6項略)
第37條第2項:「本法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修正條文自100年1月1日施行。」
「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0.02.01施行)
第1條:「本辦法依公務人員退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五項規定訂定。」;
第4條第1項:「退休人員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任職年資且支領月退休金者,其每月退
休所得不得超過最後在職同等級人員本(年功)俸加一倍計算之退休所得比率上限及同等級
現職人員待遇;超過者,減少其一次性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之金額。」;第5條第1項
:「本辦法施行前已退休人員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任職年資,且支(兼)領月退休金
者,於本辦法施行後,應按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之待遇標準,依前條規定,重新計算其公保
優存金額。」;第5條第2項:「前項人員依本辦法規定計算之公保優存金額如高於依中華
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六日實施之原退休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以下簡
稱原優存要點)第三點之一規定計算金額者,其差額應於本辦法施行前,存入受理優惠存
款機構,並自本辦法施行日起,計算優惠存款利息;其於本辦法施行後存入受理優惠存款
機構者,自入帳之日起,按優惠存款利率計息。但本辦法施行前曾解約提取優惠存款金額
者,其提取金額不得再行存入恢復辦理優惠存款。」;第5條第3項:「第一項人員依本辦
法規定計算之公保優存金額如低於依原優存要點第三點之一規定計算之金額者,得於優惠
存款契約期滿時,再依前條及本條規定辦理。」;第6條第2項:「優惠存款利息由受理優
惠存款機構按月結付;其利率訂為受理優惠存款機構牌告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百分之五
十計算。但最低不得低於年息百分之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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