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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憲法 課程性質︰法律系必修 課程教師︰張文貞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時間︰2006.1.10 試題 : 一.分兩小題,合占40%    假設:李光是某國立大學法律系的外籍學生,他因為不滿WTO作為「帝國 資本主義的御用組織」,擬在WTO部長會議於台北召開時,約集法律系的其他 學生一起在校園中步行抗議WTO此一資本主義霸權。抗議當天,過程原本相當 平和。不料,因為路人鼓譟,一時興起,李光與幾位抗議同學決定要在校園裸奔, 以此種最純粹的自由形式,來表達他們對既有資本主義以及一切體制之不滿。此 一行為不但引起旁人側目,也引起相當大的爭議。   學校後來根據校規召開學生懲戒委員會,此一委員會經過相當討論後,認為 李光等的裸奔行為妨礙校譽甚為嚴重,決定對李光記一次大過,其他參與同學各 一次小過。不料,李光因為先前已經有兩次大過,因此在又記一次大過嘔,便面 臨退學命運。在知道這樣的結果後,法律系同學群起聲援李光。但因為李光是外 國人,而且李光並不是因為這次事件直接遭到退學處分,而是因為記了一次大過 後,累積三次大過糟到退學,這樣是否可以提起訴訟,同學也有些憂慮。   請妳(你)根據憲法條文、相關解釋及理論,幫助李光等人分析下列問題: 1.李光等在校園的裸奔行為,是否受言論自由保障?是否因為他的外國人身分 而有所影響?(占20%) 2.本案是否涉及學習自由?其憲法上基礎何在?就此次記大過的處分,李光在 向學校申訴未果之後,可否進一步提起訴願以及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占20%) 二.分兩小題,合占30%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慨允贈送台灣兩隻熊貓,但立法院各政黨為了是否接受 這兩隻熊貓、以及是否應該適用保育類動物相關國際公約的規定,爭論不休。在 野政黨希望立法院以多數作成決議,要求我國政府應該接受兩隻熊貓的受贈,擬 以其過半數實力動用表決。執政的民進黨為了阻擋在野多數動用表決,決定採取 激烈的議事抗爭。一時之間,茶杯、便當、會議資料齊飛,甚至大打出手。最後 在一片混亂之中,立法院還是以多數表決作成了此一決議。   民進黨林立委走出會場後,仍對剛剛在野的多數暴力氣憤難平,在立法院前 的廣場上,受到媒體記者包圍詢問剛剛表決的情況。適巧主導此一決議的國民黨 王立委得意洋洋的經過,並對記者群們談笑地諷刺民進黨根本毫無執政能力,也 不具執政優勢云云。民進黨林立委氣不過,當場大罵國民黨的王立委主導中國熊 貓來台,是因為背後收了中國政府的非法不當利益,受到中國統戰策略的利用, 並且在先前訪問中國的行程,甚至受有不當的性招待。王立委當場發飆,揚言要 控告民進黨林立委誹謗。   巧合地是,當天晚上,陳總統在一個公開行程中,受到媒體記者簇擁,詢 問對立法院在野多數通過此一決議的看法,陳總統引用同是民進黨林立委的話 說:「主導此一決議的國民黨立委,為什麼一定要我們非要接受中國的兩隻熊貓 不可呢?這背後可能涉及不當利益,甚至是非法性招待,值得我們謹慎思考、批 判。」國民黨王立委看到陳總統這一段發言,更是氣憤不已。   隔天,王立委到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起訴,主張民進黨林立委侵害其名譽, 應賠償其精神損害一千萬;同時也主張陳總統侵害其名譽,應登報道歉,並象徵 性賠償一元。      請妳(你)參考憲法條文、憲法解釋及相關理論分析,國民黨王立委對民 進黨林立委(占15%)以及陳總統(占15%)侵害名譽並要求民事賠償的 主張是否有理? 三.占30%   假設:司法院大法官就轟動一時之「指紋核四再度停建案」決定於憲法法 停舉行言詞辯論。甫就讀某國立大學法律系的陳大明同學,對於能夠親眼目賭此 一歷史性盛會感到非常興奮,邀集法律系另外兩位好友,在辯論當天一大早就到 司法院門口排隊,希望能有機會進入旁聽。果然,陳大明等三人很幸運地進入憲 法法庭旁聽。   憲法法庭開始後,陳大明就很興奮地拿起具有照相功能的手機,要為自己 及另外兩位好友留下這歷史性的紀念。沒想到,他手機一拿起來正要對著自己 與同學按下快門,當場就遭到法警制止,還暫時沒收了他的手機,一直保管到言詞 辯論結束時才還給他。   接下來,由於雙方的辯論愈來愈精彩,但許多重要的法學概念,陳大明覺 得還不是很能夠理解,也有點跟不上,因此就想要拿起錄音筆,將這些精彩的辯 論內容錄下來,再回去好好研究。不過,他錄音筆一拿出來,也立即遭到法警以 憲法法停旁聽注意事項第八點:「憲法法庭內禁止旁聽者攝影、錄影、錄音及其 他影響法庭秩序之行為」為由,加以制止。法警還對大明表示,如果他繼續有其 他不當行為,就要請他離開。大明雖然覺得這樣很沒道理、也很委屈,但為了怕 喪失這千載難逢的旁聽機會,也不敢再有其他行為。   憲法法庭言詞辯論結束後,大明與另外二位同學在從司法院走回徐州路法 學院的一路上,很熱烈地討論剛剛所發生的事,也拿出了六法全書來參考。他們 發現,剛剛法警舉出的「憲法法庭旁聽注意事項」,並沒有法律授權依據,現行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並沒有任何一條授權此一旁聽規定。   此外,雖然法院組織法第84條第5項授權司法院訂定旁聽規則,但這僅適用 普通法院,並不及於憲法法庭。更重要的是,此一適用於普通法院的「法庭旁聽 規則」第7條第2款規定,雖亦禁止攝影,但主要是禁止向法庭攝影;雖原則上禁 止錄音,但亦允許例外由審判長加以核准。   陳大明及同學研究以後,覺得司法院訂定之「憲法法庭旁聽注意事項」,一則 欠缺法律授權依據,另則其規定又比普通法院之法庭旁聽規則來得過度嚴格,侵害 人民受憲法保障之一般行為自由等基本權利,應屬違憲。   請妳(你)參考憲法條文、憲法解釋(尤其是釋字第530號解釋)及相關理 論,討論陳大明的主張是否有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3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