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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憲法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黃昭元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08.01.15 考試時限(分鐘):三四節,110分鐘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yes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注意事項: 1.可參考任何資料,但不得相互借閱或交換資料。 2.請盡量依題號順序作答,並務必清楚標明題號。 3.注意控制時間,寫多不如寫完。建議參考各題所佔分數而分配時間 ,例如第一大題為20分,最好就不要超過20分鐘。 一、簡答題(20分)   請判斷下列大法官解釋之結論屬於何種類型的宣告方式:(A)完全合憲解釋;(B )警告性的合憲解釋;(C)單純違憲宣告;(D)定期失效的違憲解釋;(E)立即失 效的違憲解釋;(F)溯及既往失效的違憲解釋;(G)無法判斷 (不必抄題,按各小 題題號直接寫出A、B、C、D、E、F、G之代號為答案即可,本題要速戰速決)。   (一)、釋字第86號解釋文:「憲法第七十七條所定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 掌理民事、刑事訴訟之審判,係指各級法院民事、刑事訴訟之審判而言。高等法院以下各 級法院及分院既分掌民事、刑事訴訟之審判,自亦應隸屬於司法院。」   (二)、釋字第530號解釋文最後一段:『憲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司法院為最高 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惟依現行司法院組織法 規定,司法院設置大法官十七人,審理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法令案件,並組成憲法法庭, 審理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於司法院之下,設各級法院、行政法院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是司法院除審理上開事項之大法官外,其本身僅具最高司法行政機關之地位,致使最高司 法審判機關與最高司法行政機關分離。為期符合司法院為最高審判機關之制憲本旨,司法 院組織法、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 日起二年內檢討修正,以副憲政體制。』   (三)、釋字第457號解釋文:『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國家應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憲法第七條暨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六項定有明文。國 家機關為達成公行政任務,以私法形式所為之行為,亦應遵循上開憲法之規定。行政院國 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發布之「本會各農場有眷場員就醫、就養或死亡開缺後房舍土地 處理要點」,固係基於照顧榮民及其遺眷之生活而設,第配耕國有農場土地,為對榮民之 特殊優惠措施,與一般國民所取得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有間。受配耕榮民與國家之間,係 成立使用借貸之法律關係。配耕榮民死亡或借貸之目的使用完畢時,主管機關原應終止契 約收回耕地,俾國家資源得合理運用。主管機關若出於照顧遺眷之特別目的,繼續使其使 用、耕作原分配房舍暨土地,則應考量眷屬之範圍應否及於子女,並衡酌其謀生、耕作能 力,是否確有繼續輔導之必要,依男女平等原則,妥為規劃。上開房舍土地處理要點第四 點第三項:「死亡場員之遺眷如改嫁他人而無子女者或僅有女兒,其女兒出嫁後均應無條 件收回土地及眷舍,如有兒子准由兒子繼承其權利」,其中規定限於榮民之子,不論結婚 與否,均承認其所謂繼承之權利,與前述原則不符。主管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六個 月內,基於上開解釋意旨,就相關規定檢討,妥為處理。』   (四)、釋字第290號解釋文第一段:「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二月三日修正公布之動 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八十年八月二日法律名稱修正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有關各級民意代表候選人學、經歷之限制,與憲法尚無牴觸。惟此項學 、經歷之限制,應隨國民之教育普及加以檢討,如認為仍有維持之必要,亦宜重視其實質 意義,並斟酌就學有實際困難者,而為適當之規定,此當由立法機關為合理之裁量。」   (五)、釋字第166號解釋文:「違警罰法規定,由警察官署裁決之拘留、罰役, 係關於人民身體自由所為之處罰,應迅改由法院依法定程序為之,以符憲法第八條第一項 之本旨。」   (六)、釋字第485號解釋文第二段:「惟鑒於國家資源有限,有關社會政策之立 法,必須考量國家之經濟及財政狀況,依資源有效利用之原則,注意與一般國民間之平等 關係,就福利資源為妥善之分配,並應斟酌受益人之財力、收入、家計負擔及須照顧之必 要性妥為規定,不得僅以受益人之特定職位或身分作為區別對待之唯一依據;關於給付方 式及額度之規定,亦應力求與受益人之基本生活需求相當,不得超過達成目的所需必要限 度而給予明顯過度之照顧。立法機關就上開條例與本解釋意旨未盡相符之部分,應通盤檢 討改進。」   (七)、釋字第365號解釋文:「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關於父母對於未成年子 女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由父行使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七條人民無分男女在法律上 一律平等,及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第五項消除性別歧視之意旨不符,應予檢討修正,並應 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   (八)、釋字第632號解釋文:「……為使監察院之職權得以不間斷行使,總統於 當屆監察院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任期屆滿前,應適時提名繼任人選咨請立法院同意, 立法院亦應適時行使同意權,以維繫監察院之正常運行。總統如消極不為提名,或立法院 消極不行使同意權,致監察院無從行使職權、發揮功能,國家憲政制度之完整因而遭受破 壞,自為憲法所不許。引發本件解釋之疑義,應依上開解釋意旨為適當之處理。 」   (九)、釋字第419號解釋文第一段:「一、副總統得否兼任行政院院長憲法並無 明文規定,副總統與行政院院長二者職務性質亦非顯不相容,惟此項兼任如遇總統缺位或 不能視事時,將影響憲法所規定繼任或代行職權之設計,與憲法設置副總統及行政院院長 職位分由不同之人擔任之本旨未盡相符。引發本件解釋之事實,應依上開解釋意旨為適當 之處理。」   (十)、釋字第371號解釋文:「憲法為國家最高規範,法律牴觸憲法者無效,法 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而須予以解釋時,由司法院大法官掌理,此觀憲法第一百七十 一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七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甚明。又法官依據法律獨立 審判,憲法第八十條定有明文,故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不得 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惟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 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 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是遇有前述情形,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 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司法 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停止適用。 」 第二題(30分)(這一大題不要花太多時間,不然就會嗚嗚嗚~)   (1)有人主張我國現行中央政府體制(行政與立法關係)屬於混合制(又稱半總統 制、雙首長制),請扼要說明妳認為最重要的三點特徵。(15分)   (2)我國現行中央政府體制(行政與立法關係)與一般常見的總統制國家(以美國 為例)有何不同之處?請扼要妳認為最重要的三點。(15分) 第三題(50分)(粉難,><)   假設某地方法院某庭法官共三人,法官兼庭長A(女性)因信仰伊斯蘭教上班時均依 古蘭經第24章第30至31段經文規定戴蓋頭(頭巾),只露出手與臉。開庭時也是穿 戴蓋頭,只是另外穿上法袍。另一法官B因具原住民身分,在上班(包括開庭)時間內, 均頭戴其族傳統頭飾。第三位法官C則因景仰英國法官傳統,於開庭時均自行穿戴英國式 之法官假髮。後A、B、C所屬法院院長要求A、B、C需遵守「法官、檢察官、公設辯 護人、律師及書記官服制規則」(下稱「服制規則」)規定,於開庭時不得穿戴蓋頭、原 住民頭飾或法官假髮。請問:   (1)假設A、B、C三人均認為上述限制違憲,有意聯合提出一份法律意見書,向 所屬法院院長力爭。請以A、B、C三人之代理律師立場,分析上述限制可能侵害A、B 、C「何種憲法上權利」?(只需討論可能限制到哪些憲法權利,不用進一步討論違憲理 由)   (2)假設本件爭議最後成為釋憲聲請案,且為司法院大法官受理。如果妳是大法官 ,妳認為上述限制合憲或違憲?理由? 參考條文: 法院組織法第96條: 「法官及書記官在法庭執行職務時,應服制服,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及律師 在法庭執行職務時,亦同。 前項人員之服制,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律師及書記官服制規則 第1條:「本規則依法院組織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律師及書記官在法庭執行職務時,除法令另有規 定外,應依本規則服制服。」 第3條:「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律師及書記官服飾如附圖(一),均用黑色,領 、袖及對襟鑲邊,邊寬十二公分。」 〔附圖略〕 第4條:「前條各制服鑲邊之色別如下:一、法官用藍。二、檢察官用紫。三、公設辯護 人用綠。四、律師用白。五、書記官用黑。」 第5條:「法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律師及書記官於法庭開庭執行職務時,男性,應 於制服內穿著有領襯衫並打領結或領戴;女性,穿著無領上衣時,應於制服內配 以白色領套,形式如附圖(二)。 律師於法庭開庭執行職務時,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附圖略〕 第6條:「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1.113 ※ 編輯: jaron0620 來自: 140.112.211.113 (01/15 1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