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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憲法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許宗力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103/1/7 考試時限(分鐘):110min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一、 1. 某甲觸犯懲治走私條例之罪,經判決罪刑確定,服刑期滿出獄後, 因有前科記錄,到處謀職碰壁,最後不得已打算從事唯一「不求 人」職業,即以開計程車為業。未料申請計程車職業登記,主管 機關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7 條第 1 項,「曾犯懲治 走私條例之罪,經判決罪刑確定,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職業登 記」,而拒絕其申請。某甲經用盡法律救濟途徑後,乃聲請大法 官解釋,主張該規定違反比例原則,侵犯其職業自由。試問,如 果你是大法官,如何判斷? (30%) 2. 設若某甲也就此事向執政黨立法委員某乙陳情,某乙亦認同該項 規定並不合理,有違憲嫌疑,乃向所屬黨團提議,提出修改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7 條第 1 項之修正案,惟未獲黨鞭支持, 不得已乃糾集人數達立法院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同黨立法委員, 根據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共同署名向大 法官聲請解釋,請大法官宣告該規定違憲。試問其聲請是否適法? 設若人數同樣達立法院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在野黨立法委員知 悉此事,也依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相同規定向大法官聲請解釋,其 聲請是否適法? (20%) 二、 權力分立之目的為何?權力制衡有何界限?並請在此基礎上回答下列 情形,是否與權力分立原則有違 (30%): 1. 根據法院組織法第 66 條規定,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由總統 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四年。設若立法院不滿意現任 檢察總長之表現,也不信任總統之用人,乃修改法院組織法第 66 條,改為立法院決議提名三位檢察總長候選人,再交由總統從中 圈選一人任命之。 2. 根據法院組織法第 63 之 1 條規定,最高法院檢察署設特別偵 查組,職司涉及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部會首長或上將階級 軍職人員之貪瀆案件,以及特殊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危害社會 秩序,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指定之案件。設若立法院不滿 特偵組表現,乃經由審議預算程序,將明年度特偵組業務經費刪 減至 0 元。 3. 設若立法院不滿現任檢察總長表現,乃經由審議預算程序,刪其 一個月薪資,及年終獎金。 三、 合憲解釋與合乎憲法意旨的法律解釋,意義為何,是否相同,試簡要 舉例說明之。 (20%)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4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