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憲法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許宗力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103/1/7
考試時限(分鐘):110min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一、
1. 某甲觸犯懲治走私條例之罪,經判決罪刑確定,服刑期滿出獄後,
因有前科記錄,到處謀職碰壁,最後不得已打算從事唯一「不求
人」職業,即以開計程車為業。未料申請計程車職業登記,主管
機關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7 條第 1 項,「曾犯懲治
走私條例之罪,經判決罪刑確定,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職業登
記」,而拒絕其申請。某甲經用盡法律救濟途徑後,乃聲請大法
官解釋,主張該規定違反比例原則,侵犯其職業自由。試問,如
果你是大法官,如何判斷? (30%)
2. 設若某甲也就此事向執政黨立法委員某乙陳情,某乙亦認同該項
規定並不合理,有違憲嫌疑,乃向所屬黨團提議,提出修改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7 條第 1 項之修正案,惟未獲黨鞭支持,
不得已乃糾集人數達立法院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同黨立法委員,
根據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共同署名向大
法官聲請解釋,請大法官宣告該規定違憲。試問其聲請是否適法?
設若人數同樣達立法院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在野黨立法委員知
悉此事,也依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相同規定向大法官聲請解釋,其
聲請是否適法? (20%)
二、
權力分立之目的為何?權力制衡有何界限?並請在此基礎上回答下列
情形,是否與權力分立原則有違 (30%):
1. 根據法院組織法第 66 條規定,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由總統
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四年。設若立法院不滿意現任
檢察總長之表現,也不信任總統之用人,乃修改法院組織法第 66
條,改為立法院決議提名三位檢察總長候選人,再交由總統從中
圈選一人任命之。
2. 根據法院組織法第 63 之 1 條規定,最高法院檢察署設特別偵
查組,職司涉及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部會首長或上將階級
軍職人員之貪瀆案件,以及特殊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危害社會
秩序,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指定之案件。設若立法院不滿
特偵組表現,乃經由審議預算程序,將明年度特偵組業務經費刪
減至 0 元。
3. 設若立法院不滿現任檢察總長表現,乃經由審議預算程序,刪其
一個月薪資,及年終獎金。
三、
合憲解釋與合乎憲法意旨的法律解釋,意義為何,是否相同,試簡要
舉例說明之。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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