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行政法實例演習專題討論
課程性質︰選修
課程教師︰蔡宗珍
開課學院:法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98/1/12
考試時限(分鐘):100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試題 :
得參考任何資料
1、甲乙丙三人共有一筆土地,各持有三分之一應有部份。乙丙擬將其共有之土地與建商
合作作屋出售,未獲應允,因此無法順利申請建造執照(按:申請件照執照,依法應出具
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文件)。乙遂於丙不知情之情形下,私自委託第三人偽刻甲之印章,並
加蓋於甲名義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上,完成所有的共同人均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之要件
後,乙丙與不知情之建商丁合建契約,由丁為起造人,持向台北縣政府所屬工務局申請建
造執照,台北縣政府因而於84年6月10日據以核發於甲乙丙三人共有土地上建屋之A建造執
照給丁。
施工中甲發現情後,於84年12月1日以其名義作成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係偽造為由,具函請
求台北縣政府撤銷A建造執照,並請求命起造人立即停工,回復原狀。台北縣政府以B函函
覆甲,其主旨部份記載
「復台端84年12月1日函,請查照。」;說明欄中則略稱該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形式上並無偽
造之嫌,該府無法逕為撤銷A建照,亦無法命起造人停工與回復原狀,若關於係爭土地存有
私權糾紛,請另循民刑事訴訟途徑解決。甲針對此函於收受後30日內提起「訴願1」
問題一:請分析討論內政部審議委員會對於甲提起的「訴願1」究應為形式審查後不受理
,或是應就有無理由為實體決定?(30%)
2、甲另外亦向檢察官提出告訴,檢察官對此提起公訴,纏訟多年,期間係爭土地上的房屋
早已建好,並於92年10月取得B建築物使用執照,已有不知情住戶陸續入住。最後經最高法
院93年12月1日判決乙偽造文書罪確定,判決理由中並明確認定乙偽造甲名義之土地使用權
同意書。甲於93年12月13日以乙偽造甲名義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已經刑事判決確定為由,
再度向台北縣政府請求註銷A建造執照與B使用執照,並隨函檢附最高法院之判決書。台北
縣政府一直到96年1月3日以C函通知丁,副本送甲,以乙偽造甲名義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一事已經刑事判決確定,84年間核發A建造乃屬違法為由,撤銷A建照,並註明丁就該已建
築完成之建築物,於不違反建築法第58條各款所列情形者,得檢附合法證件於三個月內再
行申請建照,逾期執行猜除係爭建築物。台北縣政府隨即再於96年1月4日以D函通知丁,
以A建照既經撤銷,則核發B使用執照亦屬違法,爰一併撤銷B使用執照。丁對C函與D函均
不服,於法定期間內分別提起「訴願2」與「訴願3」,請求撤銷原處分。
問題二:請分析討論丁提起的「訴願2」與「訴願3」是否有理由?(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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