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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行政法實例專題討論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林明鏘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3年6月17日 考試時限(分鐘): 100分鐘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中華民國人民X於民國88年由菲律賓法蒂瑪醫學院(Fatima College of Medicine) 醫學系畢業,因非屬醫師法第4條之一的八大地區外國醫學院畢業生,所以必須再報名參 加89年度教育部主辦之「國外大學醫學、牙醫學系畢業生學歷甄試」,X於該年度甄試 未獲及格,卻於民國90年3月26日行文教育部謊稱「及格證書遺失」,請求補發及格證書 ,以便報考「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考試)」,教育部承辦人員疏未查證原 始及格名單,竟於90年3月30日發給X一份「及格函」。X持該及格函報名參加96年度之 第二次專門職業及格技術人員醫師高等考試,並獲及格,自民國96年起擔任家醫科醫師迄 今。民國101年4月教育部於辦理Y之類似遺失補發「及格證書」時,發現X之錯誤及格公 文,乃於101年4月19日撤銷該於90年3月20日之及格公文,並副知考試院,考試院於102年 2月8日撤銷X之醫師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及格證書。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得參閱無註記之六法全書) 一、(一)X對於教育部於101年4月19日函及考試院102年2月8日函應如何行政救濟?   (二)就行政訴訟中X得否合併審理?(僅大三、大四同學需作答,大二同學回答者   可加分)(20分) 二、如X欲分別對上述兩函聲請執行停止,是否符合法定要件?(20分) 三、X可否主張「公法上之信賴保護原則」,認其執業醫師已數年,對96年之考試院及格   處分有保護之必要?(20分) 四、X主張醫師法第4條之一違反憲法上之比例原則,侵害其工作權,行政法院應如何處理   ?(20分) 五、你若是司法院大法官,你認為醫師法第4條之一規定有沒有違反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   ?(20分) 參考法條: 醫師法第4-1條 依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以外國學歷參加考試者,其為美國、日本、歐洲、加拿大、南非 、澳洲、紐西蘭、新加坡及香港等地區或國家以外之外國學歷,應先經教育部學歷甄試通 過,始得參加考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