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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刑法總則二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李茂生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98年1月14日 考試時限(分鐘):100分鐘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97上 李茂生教授刑法總則(二) 期末考試題及參考解答(2009.01.14) ※請依本課程之見解作答 一、單選題(50分,每題5分):請標明題號,每行答一題。 1.關於複數行為人的過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在組織中負責指揮監督者, 即使對結果之發生沒有預見可能性,但仍可基於監督過失的原理,與實際執行業 務者共同成立過失犯為結果負責;(B)階段性過失(多人先後對結果的發生提供助 力)之處理,應由全部有預見可能性的行為人共同成立過失犯為結果負責;(C)共 同正犯要求犯意聯絡,故過失犯不可能成立共同正犯;(D)以上皆非。(D) 2.關於違法性意識的錯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行為人若欠缺違法性意識, 可以阻卻故意;(B)警察已提示拘票,但行為人未注意到而以為是違法逮捕予以反 抗,此種錯誤屬違法性意識錯誤;(C)對於文書內容之猥褻性此種行為客體所具社 會意義的錯誤,亦屬違法性意識錯誤;(D)若信賴公家機關的函示見解而生違法性 錯誤,可認為是有正當理由而不可避免的錯誤。(D) 3.關於故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為詐領保險金而放火燒屋,雖知屋內有人, 但並無殺害的意圖,故對於死亡結果無法令行為人負故意責任,只成立過失致死; (B)為破壞食品公司商譽而在一罐鋁箔包中注射致命毒液再放回貨架上,對於實際 喝到的消費者有殺人的確定故意,對於其他可能喝到的消費者則有殺人的未必故意, 故成立一個殺人既遂與多個殺人未遂罪;(C)恐怖份子施放致命毒氣,對於毒氣擴 散範圍內的死亡、傷害結果均可認為有概括故意,可成立數個殺人罪、殺人未遂罪; (D)以上皆非。(C) 4.甲想要得到乙的寶石,知妙手神偷丙的太太身染重病,而甲手邊恰有靈藥,遂告知 丙可用寶石來換藥。丙本已洗手不幹,迫不得已重作馮婦,卻因久未行竊沒update 科技新知,一拿起寶石便警鈴大作,驚動了乙被逮個正著。丙坦承事情原委,懇求 乙幫忙。乙雖心疼財物,但心想人命關天,同意丙拿走寶石去換藥,甲遂如願取得 了乙的寶石。試問丙應如何論罪?(A)乙的同意是在脅迫之下所為,不具任意性, 丙成立竊盜既遂罪;(B)丙已完成竊取行為,乙有無同意不生影響,丙成立竊盜既 遂罪;(C)乙的同意阻卻竊盜罪構成要件,丙已無竊取行為;(D)乙的同意是在竊盜 著手之後所為,丙成立竊盜未遂罪。(D) 5.承上題,請問甲應如何論罪?(A)竊盜罪的間接正犯,與收受贓物罪數罪併罰;(B) 竊盜罪的間接正犯,與收受贓物罪想像競合;(C)竊盜罪的教唆犯,與收受贓物罪 想像競合;(D)以上皆非。(D) 6.甲在麥當勞的餐桌上撿到一隻手機,本考慮交給櫃臺,但經過一番天人交戰後決定 據為己有。只是原來該手機並非遺失物,物主乙只是出去吸煙,一回來發現手機遭 竊立刻報警。甲客觀上構成第320條第1項的竊盜罪,但甲自己所認知的事實只構成 第337條的侵占脫離持有物罪,則甲應論以何罪?(A)第337條的侵占脫離持有物罪; (B)第320條第1項的竊盜罪;(C)不構成任何犯罪;(D)以上皆非。(A) 7.下列何事例中甲不構成第271條的殺人罪(含殺人未遂)?(A)獵人甲在昏暗的森林 中以為仇人乙出現,開槍射擊,結果那不是乙而是一隻熊;(B)甲開槍瞄準乙,結果 射偏射中旁邊的一隻熊;(C)甲將乙推落懸崖,以為乙會摔死,結果乙被樹枝鉤住未 摔死,卻因找不到出路而於五日後餓死;(D)以上皆是。(A) 8.豪宅警衛甲巡邏時與竊賊乙相遇,認出乙是自己的朋友,轉身離去裝作沒看到,乙 遂進入屋內竊盜得逞,試問甲應論以何罪?(A)竊盜罪的共同正犯;(B)竊盜罪的幫 助犯;(C)不構成任何犯罪;(D)以上皆非。(B) 9.公務員之妻乙背著公務員甲向第三人丙索賄,甲在不知情之下以為丙是因其他原因 送禮品給乙而代為收受,此時甲乙是否構成第121條的普通賄賂罪?(A)甲乙為共同 正犯;(B)甲為過失犯,乙為間接正犯;(C)甲為幫助犯,乙為正犯;(D)甲無罪,乙 另構成詐欺罪。(D) 10.若在牛肉場跳脫衣舞的女郎構成第234條第2項的意圖營利而公然猥褻罪,則雇用她 的老闆應論以何罪?(A)該罪的共謀共同正犯;(B)該罪的間接正犯;(C)該罪的單獨 正犯;(D)該罪的狹義共犯。(D) 二、申論題(100分):請標明題號作答。建議參考配分決定作答篇幅,若時間不足請 寫重點! 甲長期受老闆乙欺侮,向同居人丙哭訴,要丙為她報仇、讓乙「斷手斷腳」,丙 遂答應。當天出門前,甲為丙準備上了強烈迷藥的手帕,並準備酒菜讓丙飽餐。丙約 乙在酒館包廂見,假裝是要談生意,其實是打算等乙進來後,關上包廂門,找個藉口 走到乙身後,用手帕摀昏乙,再掏出身上的瑞士小刀捅乙的腳筋幾刀,讓乙變成掰咖。 在等待乙之時,丙點了一份清酒自斟自飲,一會兒發現有點意識朦朧,才想起出門前 才喝過酒,不同的酒混在一起容易醉。丙知道自己喝醉後會行為失控,但想說一把瑞 士小刀也殺不死人,遂只是盯著手帕想著自己的愛人。此時乙突然進入包廂走向丙, 丙一緊張也忘了要用手帕,直接一拳便將乙敲昏了。丙照原計畫拿出瑞士小刀捅了乙 的腳一刀,但此時突然酒氣上湧,丙陷入複雜酩酊,想起甲受此人欺負,頓生殺意, 竟改戳脖子將乙殺死。事後方知燈光昏暗中丙認錯了人,殺的不是乙只是進來察看的 酒館經理丁。 而幸運逃過一劫的乙其實也不是那麼幸運,原來乙之所以遲到是因駕車途中撞傷 了人。乙一拐彎看到前方50公尺路口處有一「熊貓」正要闖紅燈,想起適才廣播新聞 報導說動物園裡的大熊貓跑出來了,心想真巧竟被拎北遇到了!乙恰對政府的兩岸政 策感冒,也很討厭大熊貓,心想反正是你闖紅燈,撞倒你也不是我的錯,大不了上蘋 果日報,反正我們一家人都肚爛大熊貓,可能還覺得我很搖擺…乙當時時速60公里, 本有2、3秒的時間可踩煞車,胡思亂想耽誤到最後半秒,才驚覺不對:這隻熊貓跟人 一樣站直地行走,也比較敏捷,好像不是熊貓,而且這裡離動物園這麼遠,熊貓會跑 到這裡嗎…但趕緊踩煞車已經來不及了,還是撞了上去。原來那是附近辦園遊會穿著 熊貓裝的工讀生戊。 (一)試分析丙構成什麼犯罪及應如何論罪。(45分) 擬答摘要: 1.原因行為(酒醉以前) (1)有死亡的危險性:酒癖、客觀情境(攜帶凶器、仇人)、與結果行為時空相 近(7分) (2)與結果間有因果關連:結果行為中展現出的結果發生態樣是上述危險性的實 現(3分) (3)責任關連: A.原因行為時無殺人故意:「瑞士小刀也殺不死人」,對結果之發生只有低 概然性的認識。(5分) B.結果行為時有殺人故意:客體錯誤,對「那個人」無錯誤,不阻卻故意。 (5分) 迳故意內容產生質變,溯及禁止,責任關連斷絕,原因行為無法為結果負責。 (3分) (4)責任關連斷絕前:客觀上有重傷行為,已至著手(題目沒說已有結果),違法 ,主觀上有故意,原因行為構成重傷未遂罪。(7分) 2.結果行為:(因原因行為責任關連斷絕,例外模式,以結果行為對結果負責) (1)客觀上有殺人行為及結果,違法,主觀上有殺人故意(5分) (2)對於使自己陷入限制責任能力狀態一事有過失,依§19Ⅲ補足結果行為時欠缺 的責任能力,構成完全責任能力的殺人既遂罪。(5分) 3.罪數:因無責任關連,殺人既遂無法吸收重傷未遂,數罪併罰(講義p.439、507。 講義雖明白這樣寫,但其實應是包括一罪,所以寫包括一罪或數罪併罰都給分)。 (5分) (二)試分析甲的哪些行為構成什麼犯罪及應如何論罪。(30分) 擬答摘要: 1.關於丙的重傷未遂罪:甲僅成立教唆犯 (1)丙成立重傷未遂罪已如上題所述,甲的實行從屬、要素從屬均無問題。(3分) (2)「要丙為她報仇」之行為成立教唆犯: A.客觀上引起犯罪決意,與丙之犯行間有物理(告知受欺侮的資訊,以甲丙間 的關係適足以激起丙犯罪的決意)及心理的因果性。(7分) B.主觀上正犯客體錯誤,以丙所特定的客體為甲所特定的客體,故甲有教唆甲 殺丁的故意(講義p.490)(5分) (3)「準備手帕」之行為不成立幫助犯:幫助行為的效果未貫穿到結果,與結果間 無條件關係(無物理因果性只剩心理因果性)。(5分) (4)「準備酒菜」不是幫助行為:對犯罪之發生沒有促進效果。(3分) 2.關於丙的殺人既遂罪:甲不成立任何犯罪 (1)甲的從屬性要求無問題。(2分) (2)客觀上甲有教唆行為(與丙之犯行間有物理及心理的因果性同前述),但主觀 上無教唆故意(未認識)。「過失教唆」不處罰(講義p.496)。(5分) 結論:甲僅成立重傷未遂罪的教唆犯。 (三)試分析乙構成什麼犯罪及應如何論罪。(25分) 擬答摘要: 1.客觀上有傷害行為: 「不踩煞車」是以不作為方式造成結果,結果有迴避可能性(如題目中所述),乙有 保證人地位(前行行為)、支配領域、作為義務。(或者未討論不作為,討論作為犯 中的實行行為性、因果關係。)構成要件該當且違法。(7分) 2.主觀上: (1)沒有傷害故意: 分析乙心理事實的內容,雖想要撞上去,但未認識到行為客體是「人」。(5分) 抽象事實錯誤,認識的犯罪與實際發生者在法益方面無共通性,無法在重 合範圍內認定故意。(3分) (宰殺野生動物、毀損等犯罪不處罰過失,不另成罪) (2)有過失: 過失所要求的預見可能對象即故意所要求認識的對象,則對行為客體「人」有無 預見可能性? A.規範上要求的意識緊張(客觀標準,人人皆應有):開車時胡思亂想未集中 精神,未發揮。(5分) B.實際上的個人預見能力(主觀標準):一般人有能力認識到過馬路的是人不 是熊貓,乙未認識,非因認識能力低於一般人,而是因未發揮意識緊張。 (5分)(對於對方闖紅燈一事已經認識到,所未認識者只是「不是人」, 無信賴原則適用的問題) ∴未預見,但有預見可能性,有過失。 結論:乙僅構成過失傷害罪。 -- 大笨狗累了 擁著棉被睡了 夢見好吃的食物 口水流了滿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24.128 ※ 編輯: writ 來自: 140.112.224.128 (02/10 0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