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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刑法總則二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李茂生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2/11/14 考試時限(分鐘):60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少年A車禍送醫,急診室值班之醫生甲判斷應立即輸血動手術。少年A的母親乙因為是耶和 華見證人的信徒,堅決反對輸血,即使A哭著說不想死求醫生救命,乙仍拿出A一年前簽署 並隨身放在皮夾中的「醫療永久委任書-不可輸血」給甲,一方面證明A事前已拒絕輸血 ,現在的哭求不算數;另一方面提醒A,在緊急的時候信仰更要虔誠,面對死亡更不可背 棄上帝、違背上帝的律法,並左手牽起甲、右手牽起A,邀請醫生一起為A向上帝祈禱。甲 面對此情景坐立難安不知如何是好,聽到急診室另有傷者B需要幫忙就先行離去。 這位傷者B的左腳遭電鋸鋸傷,失血情況嚴重,需要立即進行手術,B一邊慘叫,一邊哭喊 著「不要把腳接回去,只要止血就好了」,但甲認為B處於慌亂中神智不清,且情況緊急 ,為避免B妨礙手術,給了B一針鎮定劑後進行手術把腳給接回去。 B幽幽轉醒後,發現腳被接回去,失望不已。原來B欠了大筆賭債,被討債集團逼得走投無 路,於是商請友人丙鋸其左腳以詐取保險金。現在腳被接回去,將難以請領保險金,決定 怒告醫生甲和丙,看可不可以從他們身上敲一筆。另一方面,A因失血過多死亡,檢方於 是就A的死亡起訴甲乙二人。 甲覺得自己救人也被告,不救人也被告,實在是太不公平了,於是組成「醫生火大聯盟」 ,號召醫界一起站出來反對司法迫害,並發起醫生同業在凱達格蘭大道上排出「火大」字 樣的快閃活動,事後檢方以違反刑法第185條公共危險罪為由約談甲。 請問:針對A、B及公共危險,甲的行為是否構成要件該當且違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4.5.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