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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刑法總則二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李茂生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103.1.8 考試時限(分鐘):120 min.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請依據本課程見解作答。可參閱不附筆記的小六法。 一、複選題(每題5分,共10分。每一題全部答對得5分,錯一個選項得4分,錯兩 個選項得3分,錯三個選項以上則不予計分。答案請書寫於答案卷上並標明題號, 每行答一題。) 1.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刑法第30條第1項後段所謂「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不代表現行 法承認「精神幫助犯」的存在,因為幫助犯仍需要具備物理與心理因果。 (B) 不真正不作為犯因為在成立上有保證人地位的限定,所以沒有辦法就其擴張出 去成立共犯。 (C) 教唆犯與幫助犯有成立過失犯的可能。例如父親A責備整天只會在家和弟弟打架 的兒子B:「有種你去外面和別人打」,結果B當真去外面與人打架,若B成立傷 害罪,則A成立過失教唆傷害。 (D) 就「為何可擴張處罰至共同正犯與狹義共犯」此一議題上,若採取「因果共犯 論(惹起說)」,不要求共犯之間具有犯意聯絡,故有成立過失共同正犯的可 能。 (E) 依刑法第57條第4、5、6款,於量刑時可審酌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品 行與智識程度,顯見法官於量刑時應就行為人的人格為評價,且可據此加重刑 度。 2.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甲提供乙坐落於草山的豪宅的詳細地圖,並告知可從地下室進入行竊,使乙決 意侵入竊盜。然而,乙找不到地下室的入口,在豪宅外面繞來繞去,不得其門 而入。乙只好進入豪宅旁的民宅行竊並得手。甲之行為應成立教唆竊盜既遂罪 (刑法第320條) (B) 甲教唆乙煙滅甲的刑事證據企圖逃避偵查,甲不成立教唆煙滅刑事證據罪(刑 法第165條) (C) 甲將A綑綁於偏僻的空屋中而後離去。路過的乙看見後就趁機拿走A身上的昂貴 手機揚長而去。乙之行為應成立強盜罪的共同正犯(刑法第328條) (D) 甲唆使12歲的乙行竊得逞。乙因無責任能力不受處罰,而甲因為支配乙行竊的 行為,成立竊盜罪之間接正犯。 (E) 甲想要傷害A而提供刀子幫助乙,但乙實際上卻把A給殺死了,此際甲成立殺人 罪的幫助犯。 二、實例題(每題45分,共90分。答案請書寫於答案卷上。) 1. A男與B女是相戀多年情侶,在兩人即將步入婚姻時卻意外分手。原來,B女發現A男其實 一直喜歡C男,只是礙於父母期待一直壓抑自己。傷心欲絕的B女向好友D哭訴,並說: 「我好希望A可回到我身邊,拜託你幫我想辦法。」D女受到近日暴紅的素人歌手「鎂姜 姜」的精神感召,認為A男是受到C男「靈的網羅」才會拋棄B女,只要讓C男消失在世界 上,一切就會恢復原狀。於是,D女便告訴B女說:「一定要想辦法除掉C男才行,你可 以像恐怖組織那樣準備有毒的東西毒死他。」B女在D女的建議及教導之下,準備了只要 開拆就足以致死的炭疽病毒信件,放置在C男的公寓信箱。沒想到,C男是個只收e-mail 不收實體信件的宅男,從來都沒有開過公寓信箱,所以倖免於難。 在計畫失敗之後,B女想說是不是要花錢找個職業殺手來完成殺人計畫,但因為B女家徒 四壁,只好又前去找D女商量。當時D女正在收聽「鎂姜姜」的最新單曲沒空理她,便隨 口說:「你只要去弄一個會生產鑽石的腳踏墊就發了。」而不知怎的,反正B女就是信 了。在自行蒐集上網蒐集資料之後,決定潛入「鎂姜姜」的豪宅偷取那價值連城的腳踏 墊。 在B女行動當天,豪宅警衛E男雖然從監視器看到B女企圖闖入「鎂姜姜」家中,但因為E 男對於「鎂姜姜」沒什麼好感,所以決定將社區警報器關閉,並透過廣播宣布:「警報 器意外故障,請各位住戶多加注意。」於是在毫無阻礙的情形下,B女順利進入屋內成 功取得腳踏墊。 請問:B女、D女、E男的刑事責任為何?(不需討論侵入住居之部分。) 參考法條:刑法第271條、第320條 2. 某甲與某乙為學術界上勢不兩立的仇家,甲一直懷疑乙有抄襲其文章,而處心積慮地想 要做掉乙,但一直苦於沒有勇氣下手,於是找了某丙來商量。丙其實也早就不爽乙很久 了,特別是乙沒什麼內容的著作竟然被學術界當成聖經而賣了不少錢,於是丙聽了甲的 訴苦後,大笑一聲便云:「蠢貨!借酒壯膽即可。你只要把乙約出來一起喝酒,並且在 酒後起爭執,以乙衝動的個性,他必然會想要殺死你,此時再製造一個自衛的假象把乙 給殺死即可。如此一來就算沒有辦法以酒醉為理由來脫罪,也可以正當防衛之名來脫罪 。」於是丙提供了數瓶酒與一把刀、還有乙的聯絡資訊給甲。 甲聽聞丙的建議後大喜,當天晚上即與乙聯絡,假意向乙表達欲與其和解的念頭,並邀 乙一起飲酒。果然如丙所預想的情節,甲乙兩人飲酒後,在酒精的作用下,於酒醉之際 又因為是否有文章抄襲一事而起了爭執,乙拿起酒瓶欲往甲的頭部猛擊下去而致甲於死 ──────────────────── 地,甲不甘示弱,拿出預先準備好的刀子,對乙反擊回去,當場「ㄒㄩㄚˋ—ㄒㄩㄚˋ ────────────────────────────────────── 」兩聲,把乙給砍死了。(註) ─────────── 事後證明,甲雖當晚爛醉而無法控制其行為,但對殺乙一事卻有完整的認知。 試問甲、丙二人的刑事責任為何?(註:畫底線部分無須申論甲是否成立正當防衛,可 直接下結論,若有論述,則視內容在10分範圍內加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20.107
trees880098 :已收入法律系 01/08 1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