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刑法總則二
課程性質︰系定必修
課程教師︰陳志龍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08.11.27.
考試時限(分鐘):1 Hr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塔羅牌玩家小黃因心情不佳,到公園散步藉以排憂解悶,此時阿兆在蹓狗(阿田,西藏獒
犬),突然間阿田脫韁而出,衝向小黃,小黃感到現有危險,一時情急將公園玻璃小天鵝
用以攻擊阿田,造成阿田四顆牙斷裂,玻璃小天鵝亦損毀。小黃在此行為時有清楚地認
知玻璃小天鵝以及阿田都不可能完整無缺,皆有可能造成損害,並基於此意識下為其行
為。試問小黃行為構成何種犯罪行為,是否可阻卻違法?
教授的簡答:
1.阿田部分
a.民法物之概念, 他人之物→財產法益!!
且其損毀定義引用社會相當性概念不用及於打死
result:該當§354 (i.e.not§277)
b.非人之行為或有人指示之行為, 而非屬現在不法侵害
result:不成立正當防衛
c.受生命身體立即危險, 行為損害針對攻擊對象, 程度非達非比例性程度(具相當性)
result:成立防衛性緊急避難(民法§150)
2.玻璃小天鵝部分
a.result:該當§354
b.result:不成立正當防衛
c.非屬防衛性緊急避難,然符合危險須有現在性、法益衡量等要件
result:成立攻擊性緊急避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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