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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刑法總則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李茂生 開課學院:法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97/5/2 考試時限(分鐘):40分鐘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甲乙為男女朋友,但因乙在校外聚會時被丙搭訕,在丙攀談中謊稱自己是企業小開 且擁有數十張台積電股票,乙心想甲雖是大學生,但現在畢業即失業的大學生比比 皆是,良禽擇木而棲,毅然離開甲而與丙在一起,但跟丙在一起才發現,丙只是銀 行低階行員,而股票原來是一股一塊的台雞店而非台積電。 乙擔心被其他同學嘲笑,於是慫恿丙將客戶交付的存款據為己有,讓乙能夠有跑車 搭,有名牌包背,丙於是利用銀行作業流程的漏洞將客戶丁交付的數十萬存款私吞 。然而乙胃口越來越大,丙為滿足乙的物質需求,於民國88年到90年初之間便利用 工作之餘開始走私洋菸洋酒,於民國91年至96年間則改走私茶葉花生希望能夠多撈 幾筆。 甲自分手後發奮重考考上醫學院,之後當到麻醉科主治醫生,但是其已心性大變, 於一次利用將病患戊治療全身麻醉,不醒人事時加以性侵,甲食髓知味,欲對病患 己如法炮製時,卻因麻醉失敗病患己的神智依然清醒,但甲拿起針筒恐嚇其不可出 聲,進而加以性侵。 有天丙跑船回來發現,乙早已開著跑車和其他走私賺的錢離去,僅留下分手的字條 。丙越想越氣,於是買了藍波刀打電話給乙說她還有名牌包忘了拿藉故約乙出來。 到了約定地點,丙趁乙欲取回包包之際,將乙制服在地,乙苦苦哀求丙放過她,丙 只輕聲道我會很快,拿起藍波刀往乙身上連續猛刺數下以為乙已死亡後離去,但乙 後來被路人及時送醫急救保住一命。 試問 : 如果你是法官,甲乙丙罪責如何? (附註 : 依照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 : 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逾公告數額者,處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一項所稱 管制物品及其數額,由行政院公告之。 90年12月27日修正後管制物品項目及數額,洋菸洋酒已非管制進口物品,而將茶葉 花生稻米等列為管制項目。)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00.86
abacada:done~ 05/03 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