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刑法總則一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李茂生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3/6/17
考試時限(分鐘):120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一、(50%)
甲是某國立大學教授,常被妻子乙要求利用報帳機會購物私用。
雖然在媒體揭露引起檢方偵辦後有所收斂,但聽聞「歷史共業」將被立委修法解套後,
又奈不住乙「枕邊細語」,遂利用國科會委託研究計畫之報帳機會,
買了高級鑽石項鏈後,用假發票報到國科會帳上。
請以本課程學說理念回答下面5題選擇題:
(一)刑法§10條公務員的身分應如何判定?(5%)
(A)依照條文規定,以組織隸屬來形式認定。
(B)除了符合條文規定外,還需要輔以行為是否屬於國權行為。
(C)全以行為人之行為是否有損害國家威信為斷。
(D)刑法與行政法上對公務員的認定相同,行政法的規定相對明確,
只要行政法上被認定為公務員,就是刑法上的公務員。
(二)本案中甲是否為公務員?(5%)
(A)是,因為甲是公立大學聘僱人員。
(B)是,因為甲之行為會影響人民對官箴的觀感,已經影響到公權力行使的公平性。
(C)不是,因為教授都不是公務員。
(D)不是。因為甲所為之行為無涉國家公權力之行使。
(三)請問違法身分與責任身分,何者為是?(5%)
(A)刑法§31條即為身分的明文規範,其中第一項屬責任身分,第二項則為違法身分。
(B)責任身分之所以無法連帶,是因為共犯無法侵害因該身分所生之法益。
(C)違法身分之所以可以連帶,是因為基於期待可能性,即使不具備身分,
我們仍舊期待共犯不去侵害法益。
(D)違法身分與責任身分的區別標準在於法益,若為責任身分,因為無涉法益侵害,
與無須身分的普通之罪的刑度的差異乃來自於責任的問題,
因此共犯無法連帶成立正犯之罪。
(四)請問以下犯罪類型之要件,何者為違法身分?(5%)
(A)刑法§284條第二項業務過失傷害罪之業務身分。
(B)刑法§336條第二項業務侵占之業務身分。
(C)刑法§272條第一項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親屬身分。
(D)刑法§231條第一項媒介性交罪之營利意圖。
(五)本案中可否成立共犯?(5%)
(A)可以,因為公務員身分是違法身分,而甲是公務員,所以乙基於違法身分可以連帶,
成立甲犯罪之共犯。
(B)可以,因為甲與乙是夫妻,是違法身分,乙基於夫妻可以連帶,成立甲犯罪之共犯。
(C)不可以,因為甲根本不是公務員,乙無從連帶成立共犯。
(D)不可以,因為公務員為責任身分無法連帶,就算甲成立犯罪,
乙亦無法擬制身分而成立共犯。
沒想到修法居然因為會計法漏掉了一字,導致甲仍然要被追訴。甲得知後萬念俱灰,
從此終日躲在研究室,重度沉迷於漫畫,漸漸分不清楚現實與漫畫世界。
一日,甲在電視上看到「神明護體」重量級前立委A在會計法因行政院「忘記覆議」出獄,
將於明日祭拜神明。此時的甲正沉迷於漫畫「進擊的巨人」,A在甲眼中了吃人的巨人。
為了人民以及「調查兵團的榮譽」,甲決定獵殺A。
甲帶著訂做的,堅硬鋒利可深入皮肉骨的刀劍,以及漫畫中可飛簷走壁,
但在現實完全沒有任何作用的立體機動裝置,前往A祭拜的真闌宮。正當接近埋伏位置,
甲看到與A極為相似背影,不加多想就衝上去攻擊「巨人的弱點」--後頸。
殊不知該背影是來探望A的「人生充滿皺摺」的人生勝利組B。此時B四周無人,
更無保鑣,然B在經歷被誤認遭受攻擊後就很擔心慘事再度發生,
出席公眾場合都會配帶刀槍不入的護頸來保護自己頭部。甲一擊未成,
為恐「被巨人發現吃掉」,趕緊逃跑,B雖感頸部劇烈疼痛,
但由於加以裝上護頸轉頭不易,便不及發現甲。
甲回過神後才注意到那不是A,便再次埋伏在宮外的鐘樓上,準備飛簷走壁進宮內攻擊A。
就在A持香祝禱之時,甲發動了完全無用的裝置,帥氣揮刀,從鐘塔上摔下。
A祭拜後宴席百桌,甲則成就「鐘樓怪人」奇聞,成為鄉民傳說。
(六)請就甲各行為(不必討論假發票部份)以構成要件層次為主進行分析。(25%)
二、(50%)
「台黯社區」位於鬼島國*1首都之精華地段,是由過去政府未解決人口過剩而默許
就地搭建的眷戶,以及部份弱勢城鄉移民等違建戶的組成。惟該聚落之情形,
與地方民代的特別費相比,似更可稱為大時代下的「歷史共業」。不料,政府最近欲打造
「鬼島銀座」以振興經(ㄘㄞˊ)濟(ㄊㄨㄢˊ)而看上該地段,決定對違建戶進行強制
拆遷。法院之強制拆遷執行通知書上寫明將於該月24日早上8時起開始進行拆遷,惟於
23日晚間,聲援「台黯社區」之大學生及湧入翌日將被拆遷的各民宅內,
進行和平的示威訴求。
加分題
若事後檢察官認為該些學生違反集會遊行法*2而起訴之,
試問:身為學生們委任律師的您,該如何於「違法性階層」為學生辯護?(10%,加分題)
*1以下各小題請以「鬼島國」之刑法規定、國際外交處境等各方面,
皆與我國相同之假設下作答。
*2集會遊行法第29條:「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仍繼續舉行,
經制止而不遵從,首謀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L係「百大大學」法研所學生,其與女友W亦加入了這場抗議行動。豈料,現場的警方指揮
官,為了隔天拆遷能順利執行,在不理會學生解釋並大吼:「我不懂法律啦~一切依法
行政!」後,隨即命下屬進行驅離。眼看身邊的夥伴一個個被反銬、拖行出現場,
絕望的L重重地推了持銬向其前來的警員P1一把,沒想到,重感冒的P1最近因多起社運
抗議事件,為維護高層的安寧而嚴重過勞、無幾日好眠,根本禁不起這一推,就倒下在
瓦礫中,手臂並被其中的鏽鐵釘劃出深深一道口子。周遭員警隨即一擁而上,將L逮住。
申論1.在假設L並無違法集遊法之前提下,如何就L可能侵害身體法益之行為於「違法性
階層」中為討論(若有就構成要件層次分析,將酌予加分)?(9%)
一旁擔任通道疏導而未參與驅離行動的警員P2眼見同仁受創,心有不甘而隨手拿起破屋
廢墟中之鐵條,準備暗中給眼前的學生W來場「意外」;沒想到另一方面,W見愛人被捕,
如失心瘋般地順手舉起身邊屋主所珍藏的木雕,朝距離最近的警員即P2一陣猛打,
國小手球校隊出身的W直至將P2打得口吐鮮血,連木雕都打斷了始停手。
(選1)就W將P2打到吐血可否阻卻違法之討論,下列何者最正確?(5%)
(A)W可成立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B)W不知P2欲對其攻擊,故不得主張正當防衛及緊急
避難。(C)W對此現在不法侵害可主張正當防衛。(D)W不知P2欲對其攻擊,故僅得主張
緊急避難,而不得主張正當防衛。
(選2)就W侵害屋主木雕財產法益可否阻卻違法之討論,下列何者最正確?(5%)
(A)縱使W不知道P2欲對其攻擊,仍得就侵害財產法益之行為主張正當防衛。(B)W成立
正當防衛,惟因木雕整個都被打斷了,財產法益侵害過重,故係屬防衛過當。(C)W並
不知道P2欲對其攻擊,故不得就其侵害財產法益之行為,為任何阻卻違法之主張。
(D)W應得成立緊急避難。
抗議結束後數週,被起訴多條罪名的L為轉換心情,決定在學期中丟下其所指導的課輔班
同學,與W跑去為於中東之「短沙島」散心逍遙。惟抵達後L始知,「短沙島」原來仍是
「鬼島國」之屬地,而島上時有「冰仔國」之外勞聚集。向來習於以偏概全的L,對於
自己竟踏上有冰仔國民群聚之地感到十分鬱悶,加之氣候炎熱,L即順手竊走了路邊小販
的椰子汁,不料被小販主人抓個正著,反手將L壓制在地、動彈不得,直至L求饒並歸還
椰子汁始放行。
(選3)關於小販壓制L於違法性階層之討論,下列何者最正確?(5%)
(A)L乃現在不法侵害,小販之手段亦符合必要性,故成立正當防衛。(B)小販可對L主張
緊急危難。(C)椰子汁的價值過於輕微,L應可適用可罰違法性理論之絕對輕微型
阻卻違法,故小販不得對L主張正當防衛,但可循民事手段向L請求損害賠償。(D)小販
可對L主張自救行為。
這一切恰好被來鬼島打工的冰仔國民A目睹。A平常工作時即被鬼國雇主百般剝削,
沒想到此刻又見鬼國人L對其同胞撒野,一時氣憤難耐,及隨手拿起小販的柺杖朝L揮去,
惟眼明手快的L一腳就將襲來之拐杖踢斷,並快步離去。
(選4)關於L踢斷拐杖於違法性階層之相關討論,下列何者最為正確?(5%)
(A)拐杖非屬A之物,故L將其踢斷不得主張阻卻違法。(B)拐杖雖非屬A之物,但L可主張
緊急避難。(C)L可主張正當防衛。(D)小販可向L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然而,L對於剛才A之攻擊行為始終耿耿於懷,決定以其所學、其認具正當性的方法來
取A性命。於是L又回頭找到A,並一邊推A,一邊以對外籍勞工充滿歧視性的言語挑釁A,
並揚言要讓A「以後都吃不到便當」。那一刻,A回想起了曾經被鬼國雇主支配的恐懼,
以及被囚禁在殘破宿舍的屈辱,是以憤而決定以拳頭制止L之行為。早已有所準備的L
見A果如預期地襲來,隨即拿起身旁攤販上的椰子刀,朝A猛砍數刀,待A倒在血泊中後
始停歇。稍微冷靜過後的L,看到滿身是血又不斷抽搐掙扎的A,感到心有不忍,於是
大呼救命,並連忙撥電話叫救護車希望能有所挽回。不料,倒在地上的A徒然使勁力氣
躍起,並持該島隨手可得之大椰子朝L頭部猛敲數下後,隨即自行坐計程車就醫,始得
在鬼門關前保住一命。
申論2.於L可能侵害A生命法益之部份,請就本學期上課所學,論述檢視L之罪責。
(16%,責任部分無需論述,請以L初始行為時有殺人故意為前提)
而在L進行其行動之始就在一旁握著鉛筆盒,伺機拿出美工刀上前給予A致命一擊的W,
早在L砍下第二刀前,即因過於害怕而逃離現場。
(選5)關於W之論述,於現行法解釋及本課程概念下,下列何者最正確?(5%)
(A)W成立殺人未遂罪之共同正犯。(B)W僅是不作為離去而未為防果行為,無法成立中止
犯,但得成立準中止犯。(C)W雖不符合中止犯之成立要求,但可類推適用中止犯之規定
予以減輕。(D)W無法認定為中止犯,甚而有可能無法從輕量刑。
(本題內容純屬虛構,如有雷同,敬請見諒)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8.231.236
※ 編輯: acresta 來自: 118.168.231.236 (06/20 1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