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刑事訴訟法下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林鈺雄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07.06.26
考試時限(分鐘):110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考試不可參閱法條
※期初考試成績占20%;期末考試成績占80%;書面報告作為加減分之依據
一、解釋名詞:20%
1、另案扣押
2、緩起訴制度
3、簡易判決處刑
二、試簡答下述撤回相關問題:30%
1、告訴乃論之罪,審判中自訴人依法撤回自訴。試問法院能否繼續審判?
應否為何種判決?
2、B與C共同傷害路人V。審判中告訴人V撤回對共犯B之告訴。試問法
院能否繼續審判B或C之案件?各應為何種判決?
3、聲請交付審判之案件,經法院裁定交付審判後之通常審判程序中,告訴
人能否撤回交付審判之聲請?檢察官能否撤回公訴?
三、被告B涉嫌傷害V,經提起告訴後,V於檢察官偵訊時陳述案發經過,但
未經B對質詰問。案經題起公訴,試分析下列程序之適法性(以下各小題
互不相干,請獨立判斷):50%
1、設若審判中,法院以告訴人身分傳訊V到庭,命其陳述案發經過,並採
為有罪裁判基礎。程序是否合法?若法院以告訴人身分命V陳述對於量
刑之意見,情形有無不同?
2、設若審判中,B及檢察官雖皆未聲請,惟法院仍依職權傳喚V到庭陳述
案發經過;但V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法院亦未再次傳喚或拘提V到庭,
逕以V於檢察官前之偵訊陳述(刑訴§159-1Ⅱ)作為有罪裁判基礎。程
序是否合法?
3、設若準備程序中,法院勘驗犯罪現場,並作成勘驗筆錄,惟未通知被告
及其辯護人到場。審判中,法院朗讀勘驗筆錄,儘管被告爭執,但法院
仍將筆錄採為有罪裁判基礎。程序是否合法?
4、設若本案B與V是夫妻關係,但檢察官為取得V之案發陳述,蓄意不
告知其拒絕證言權,V遂具結後陳述。但審判中,V經法院告知其權利
後行使拒絕證言權,法院遂朗讀V之偵訊筆錄,作為有罪裁判基礎。
5、設若審判中,法院調查證據後發現,B僅是幫助犯,正犯乃另一未經起
訴之案外人A所為。試問法院應否及如何踐行程序,審判始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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