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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刑事訴訟法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林鈺雄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97.6.17 考試時限(分鐘):110mins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一、警員丙查獲乙吸食毒品案件,追查來源後乙坦承向甲購毒,丙遂命乙數度 打電話給甲佯稱欲再購毒。前兩次甲皆表示「現在追查很緊」、「無毒可 販」,第三次乙打電話時謂「你一定要去調到兩小包貨,不然我會完蛋」, 且表示願意以高於市價兩倍購入,甲推三阻四後終究允諾並約定交易時地, 丙遂於交付時當場查獲並扣得該兩小包毒品。隨後,甲因本件販毒案被起 訴,審判中甲主張本案乃警方「陷害教唆」所致,但法院最後仍為有罪判 決,理由謂:被告甲於警方查獲本件之前一年的四月間,已曾因販賣毒品 案件被其他法院判決確定,足見甲本即有販賣毒品之犯意及犯意至明,自 非陷害教唆。試附具理由評析法院上開判決。 二、甲涉嫌毆打乙,經乙委任律師丙為自訴代理人,向管轄法院對甲提起傷害 罪之自訴,乙於自訴狀中,詳細描述被甲毆打經過。審判中,甲、丙到庭 但乙未到庭,自訴狀內容經當庭朗讀後,甲認為所言不實,要求法院應傳 訊乙親自到庭、命為具結並受詰問。法院則以乙乃自訴人並非證人,且依 現行刑事訴訟法並無強制自訴人到庭規定為由,駁回甲之請求。最後,法 院採信乙自訴狀陳述作為有罪裁判基礎之一。試問法院處置程序是否合法? 三、甲涉嫌於停車場竊取兩部汽車音響,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處分本身確 定後,於緩起訴之猶豫期間內,檢察官始因警方移送而知甲曾於同一時、 地之停車場共竊取十二部汽車之音響,認為依犯罪情節已不宜緩起訴處分, 檢察官並未撤銷原緩起訴處分,續行偵察後以竊盜罪名逕向管轄法院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試問檢察官之處置程序是否合法?法院應如何審判? 四、花店老闆甲駕駛小貨車出外遊玩時,不慎撞死路人乙,經檢察官以業務過 失致死罪名提起公訴。試問分述法院踐行下列程序及理由是否合法? 1、法院行準備程序時勘驗車禍現場,雖無急迫情形,但未通知檢察官、被告甲 及其辯護人丙到場。隨後,審判期日時法院朗讀勘驗筆錄,並採為認定被告 有本件犯行之依據。 2、法院判決本件乃普通過失致死而非起訴罪名之業務過失致死,惟並未踐行變 更起訴法條程序,於判決理由內則謂「本件罪名由重變輕,無礙防禦權行使, 僅犯罪事實減縮而已,是以非關變更起訴法條規定,合先敘明」。 -- 「你不覺得這社會對御姊控很不公平嗎?」 「怎麼說?」 「蘿莉的數量一直都在增加。可是能夠當御姊的人,在你出生時就已經決定了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1.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