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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刑事訴訟法上 課程性質︰系定必修 課程教師︰林鈺雄 副教授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09.01.13 考試時限(分鐘):110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一、請解釋下列名詞: 1. 供述基準與主動基準(不自證己罪原則)   2. 繼續效力與放射效力(非任意性自白) 3. 多數辯護與共同(通)辯護 二、檢察官向管轄法院起訴公務員A涉嫌洩漏國防以外機密之案件。   1. 設若法院調查後確認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唯法院認為該行為同時構成刑法 上之偽造文書罪名,試問A偽造文書之犯行是否在法院之審判範圍?   2. 設若法院以證人身分傳喚A洩密之對象,即公務員B,調查之後發現,A、B     實乃洩密罪之共同正犯。試問B之洩密犯行是否在法院之審判範圍? 3. 承2.所述,檢察官若欲使B在同一次訴訟程序中接受審判,應經何等程序,始 為合法? 三、試分述下列情形是否違反法定法官原則: 1. 被告B因涉嫌貪瀆,案經檢察官向管轄地方法院起訴後,依照該院內部分案規 則,由院長召集庭長會議並「個案決定」該案應由哪位法官承審。 2. 高等法院審理關於總統主張國家機密特權之抗告案件,並非依法院組織法及該 院一般之分案規則(抽籤後由三位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而係「以資深庭長     為審判長之法官五人組成之特別合議庭審理之」(司法院釋字第 627號解釋參 照),並由院長召集庭長會議,「個案決定」承審之資深審判長及其他四名法 官。 四、檢察官起訴被告B殺人案件,案經一、二審有罪判決後,上訴第三審經發回更審, 此後二件在第二、三審間來來回回,數度發回更審,歷時十六年仍於高等法院進行 第五次更審程序。B之辯護律師V主張,本案因訴訟極度遲延,要求法院逕以「程   序判決」終結本案。是從學理觀點分析V之主張有無理由。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1.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