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illlue0907 (沒天分就要認真)
看板NTU-Exam
標題[試題] 98下 林鈺雄 刑事訴訟法 期初考
時間Sun Feb 28 23:21:56 2010
課程名稱︰刑事訴訟法
課程性質︰系定必修
課程教師︰林鈺雄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0年2月23日
考試時限(分鐘):110分鐘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yes, thank you!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考試不可參閱法條
※每小題20分
試附理由分別簡評下列各小題所示裁判理由是否正確:
1、「偵察犯罪技巧而為合法證據蒐集方法之一之所謂『釣魚』,係指對於原已犯罪
或具有犯罪故意之人,以設計引誘之方式,迎合其要求,使其暴露犯罪事證,再
加以逮捕或偵辦之情形,與所謂『陷害教唆』係使原不具犯罪故意之人,純因司
法警察之設計教唆,始萌生犯意,進而實行犯罪者,大異其趣。被告B雖抗辯因警
方查獲A吸毒,遂命A打電話給毒友B,詐稱其毒癮發作難忍,再三催促B務必幫其
調貨解癮,並於交付被警當場查獲,惟B先前既有吸毒前科,故其嗣後再犯之販毒
,同屬毒品犯罪,應可認原即有犯罪之故意,故警方所為,僅屬釣魚手段,核予
陷害教唆不符。」
2、 B涉嫌殺害其妻W,於今年一月被檢察官聲請羈押,法官訊問B後,認為B犯罪嫌疑
重大,且所犯為最重本行死刑之殺人罪,有羈押之必要,遂(單)以重罪羈押條
款(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為羈押原因而羈押之。
3、承前提所述,證人Z於檢察官偵察時證稱,案發前目擊B與其妻W發生劇烈爭執。審
判中Z已出國工作,B爭執其未曾與Z對質詰問,Z證詞屬於傳聞證據,不得採為裁
判基礎。但法官採納證詞並於判決理由表示,「系爭證詞雖自始至終未經被告B對
質詰問,惟此項證詞係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所稱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
官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屬於同法第159條第1項所稱『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之例外情形,得為證據。」
4、承第2題所述,檢察官表示被告B以廚房菜刀為凶器,但被告否認。法院於審判期
日並未調取該證物,僅以菜刀之鑑定報告提示被告辯論,判決理由並表示「菜刀
之鑑定報告,乃與菜刀證物具有同一性之紀錄,故提示證物之鑑定報告與提示實
物之效用,無分軒輊。」
5、承第2題所述,W之家屬曾利用收拾其遺物機會,趁機竊取B藏匿家中之私人光碟,
其中有B與某女子之性愛錄影。檢察官將其作為證明B犯罪動機之證據,B雖主張此
項證據應予禁止使用,但法院仍予採納並謂「證據禁止或排除法則,目的僅在於
嚇阻國家機關違法取證,系爭光碟既係由『私人』不法取得,即與國家機關無涉
,自非不得採為裁判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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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221.2
推 jesil :好辛苦 居然有期初考 02/28 23:53
推 thrush :想知道答案@@ 03/01 16:42
推 susustar :熊熊一向都有期初考阿XD 03/03 16:55
→ Lightinall :寧可現在辛苦也不要未來辛苦啊~ 03/04 13:01
※ cutedola:轉錄至看板 cute 03/04 1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