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刑事訴訟法
課程教師︰林鈺雄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100.3.1
考試時限(分鐘):60分鐘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否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一、試解釋下列名詞:
1.鑑定證人
2.自主性證據使用禁止
二、試附具理由分別簡評下列各小題所示裁判理由是否正確
1.檢察官一併起訴甲、乙涉嫌共同強盜案件,法院採納甲關於乙犯行之不利陳述,
理由並謂「甲、乙乃共同被告,並非證人,乙辯護人抗辯所稱甲之證詞未經乙對
質詰問,不得採為裁判基礎,顯不可採」。
2.甲公開宣稱乙目擊竊盜,甲宣稱時丙全程在場聽聞。後乙對甲提起誹謗自訴,並
請求法院傳喚丙作證甲之誹謗事實。法院駁回理由表示「丙並非目擊乙竊盜之原始
證人,而係聽聞甲陳述之傳聞證人,除依法有傳聞容許例外之情形者外,其傳聞證言
既不得採為裁判基礎,本院自無傳喚其出庭之必要。」
3.「刑事訴訟法164條規定,審判長應將證物提示當事人等使其辨認,用以擔保證據資料
之真實性。至審判期日雖未調取該證物,然審判庭已就與該證物具同一性之記錄,例
如證物之鑑定報告或證物清單提示被告,則與提示證物之效用無分軒輊,自無違法可
言。」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2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