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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刑事訴訟法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林鈺雄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三組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3年11月12日 考試時限(分鐘):80分鐘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YES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台灣大學刑事訴訟法期中考題 任課教師:林鈺雄 考試時間:2013年11月12日13:20-14:40(80分鐘),請把握時間 ※考試可以參閱法條,但為維護考試公平,不得參閱註記筆記之法典。以下所稱本法皆指 刑事訴訟法。 ※以下每小題5分,皆為單選題,請選出符合問題描述「相較之下較為適合的選項」。 (01) 從學理角度分析下述法院裁判所述之類推適用,何者較有疑義? A:訊問證人使用不正方法,類推適用訊問被告使用不正方法之無證據能力的法律效果(本 法第156條第1項) B:於單一被害證人指證之案件,類推適用共犯自白之補強法則。禁止其作為有罪判決之唯 一依據(本法第156條第2項) C:於兩岸司法互助案件,類推適用傳聞法則業務文書例外之規定,使中國公安訊問證人筆 錄於我國法取得證據能力(本法第159條之4) D:檢察官命對被告為抽血等侵入性之身體檢查處分,類推適用其他重大干預處分之準抗告 救濟規定(本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 E:以上皆有疑義,因刑事法本即禁止類推適用。 (02) 最高法院日前將原審判處死刑的陳昆明案撤銷發回,其理由指摘:原審在量刑時未審酌兩 公約之立法意旨、以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簡稱《公政公約》)之條約機構即 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且沒有適用聯合國「保障死刑犯人權保證條款」及人權事務委員 會2005/59第七項決議有關不得對精神障礙者判處及執行死刑的規範(按:《公政公約》及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合稱兩公約)。 關於上開判決理由,以下敘述何者較為正確? A:台灣不是聯合國的會員國,更未批准《公政公約》,故最高法院不應援引該公約做為法 源。 B:台灣雖已批准且寄存兩公約,但因聯合國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為中國在聯合國內之 唯一合法代表」為由,拒絕台灣存放兩公約批准書,因此兩公約未完成生效程序。據此 ,最高法院目前不應援引《公政公約》作為法源。 C:兩公約施行法已通過,但僅兩公約所揭示之保障人權規定本身,始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故最高法院不應援引公約規定以外之人權事務委員會的解釋,作為判斷依據。 D:兩公約施行法已通過,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 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但是,就規範位階效力而言,仍低於固有之內國法(如刑 法第57條、第271條),據此,最高法院援引方式不當。 E:以上皆非。 (03) 日前,因檢察總長向總統洩密之案件,引發相關憲法第52條規定(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 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之相關討論,如以下幾個說法: (i.)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有免責權,故於任期內縱使有參與或主導洩密之舉,亦不構 成刑法上的犯罪。 (ii.)總統有免(緩)訴權,雖構成暫時性之追訴障礙,但卸任後仍得依法追訴。 (iii.)所稱暫時性追溯障礙,包含在總統任期內,檢察官不得對其進行任何的偵查作為, 更不得對其起訴。 (iv.)總統依法享免(緩)訴權,與一般國民有別,故於他人刑事案件,亦無擔任證人之義 務。亦即,憲法第52條構成本法第176條之1所稱之特別規定。 試從上開條文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分析:以上共有幾個正確敘述? A:一個。 B:兩個。 C:三個。 D:四個。 E:以上皆非(亦即,零個)。 (04) 試從關聯性法則之觀點,分析以下何者乃容許的推論? A:甲涉嫌在大賣場竊取商品,檢察官舉出甲曾順手牽羊之前科,強化本案待證事實。 B:甲涉嫌殺妻以圖保險詐欺,檢察官舉出甲前兩任妻子皆因不明原因死於非命的事實,強 化本案之殺人動機。 C:甲駭客侵入銀行網路系統非法轉帳至自己帳戶之案件,檢察官舉出甲曾駭客進入政府機 關之前科,證明其具特殊專業能力。 D:甲開車過失致乙死案件,因證人丙適巧開車經過,經傳喚出庭作證。被告律師以丙曾經 通姦之前科,作為輔助證據,以打擊丙目擊證嚴之證據價值。 E:以上皆非。 (05) 甲涉嫌侵入某大學附近學生住宿區,強制乙女性交未遂。檢方起訴證據包含於甲家中搜出 的日本知名女優的「愛情動作片」(一堆A片光碟)。若您是本案法官,應否或如何調查此 項證據? A:欠缺調查之關聯性,不應調查。看不看A片和有沒有性侵之待證事實,無法建立任何合 理之關連性。 B:欠缺調查之比藥性或可能性,不用調查。性侵犯本來就可能愛看A片,殊無證明必要; 而衡量勘驗光碟的時間,事實上亦不可能調查。 C:系爭證據對被告不利,故依最高法院第101年第2次決議之意旨,不在法院依本法第163 條第2項後段主動調查之範圍。但若檢察官依同條第1項聲請調查者,法院仍應予調查。 D:系爭證據對被告不利,但上開決議意旨,仍「得」依本法第163條第2項前段加以主動調 查。是以,被告不得指摘法院調查此項證據。 E:以上皆非。 (06) 下列何者並非本法第228條第1項所揭示之相關意旨或原則? A:發動偵查之法定原因及嫌疑門檻。 B:發動偵查之法定原則。 C:國家追訴原則。 D:無罪推定原則。 E:以上皆是該條項所揭示者。 (07) 「警方將雙屍命案的嫌犯張女,帶往犯罪現場模擬殺人棄屍經過,張女並向被害人家屬下 跪求饒...」,上開報導事件,最不可能牴觸本法的哪個規定或原則? A:無罪推定原則。 B:罪疑唯輕原則。 C:不自證己罪原則。 D:偵查不公開原則。 E:以上皆可能牴觸。 (08) 下列何者並非檢察官發動偵查之原因? A:立法委員柯建銘至台北地檢署按鈴申告,指控檢察總長黃世銘違法監察其通訊並洩漏通 訊資訊給無權知悉的總統,因此黃總長涉嫌觸犯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罪名(註1)。 B:L及數十名熱心民眾到台北地檢署按鈴申告,指控檢察總長黃世銘因密告總統偵查中案 件而觸犯公務員洩密罪(刑法第132條) C:某檢察官S於度假期間,看某周刊引述不具名人士來源,鉅細靡遺報導某情治首長三天 召一次妓的監聽資料。S懷疑有人涉嫌洩漏通訊監察內容及通聯紀錄給周刊。 D:某通訊監察工程師T主動到台北地檢署,自白其曾在長官指示下違法監察某位向總統丟 鞋之學生的通訊。 E:以上皆是發動偵查原因。 (註1) §25I:名之為違法監察通訊所得之資料,而無故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7: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依本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監察通 訊所得應秘密之資料,而無故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09) 承前題所述,下列關於L程序地位之選項,共有幾個正確的敘述:(i)不起訴處分書正本應 送達L。(ii)L得對不起訴處分聲請再議。(iii)再議經駁回者,L得聲請交付審判。(iv)案 件若起訴,審判中L得委任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代理人為律師者並得聲請閱卷。(v)L得委 任律師提起自訴。 A:一個。 B:兩個。 C:三個。 D:四個。 E:以上皆非(亦即,零個或五個) (10) 下列審判程序踐行方式,被告皆爭執其內容真實性,何者較無牴觸直接審理原則之虞? A:殺人案件,法官命當庭提示未調取到庭之扣押凶器清單。 B:加重誹謗案件,法官命當庭朗讀誹謗文書之內容。 C:傷害案件,法官命當庭朗讀未到庭之證人甲的警詢筆錄。 D:走私案件,法官命朗讀未當庭播放之監聽節譯文。 E:以上皆無牴觸之虞。 (11) 遊手好閒的段裕(甲),因其父段幀純(丙)成日逼練武功而心生不滿,遂於去年年初與 女友王雨煙(乙),共同竊取丙所持有之《九陰真經》密笈。該密笈實為一燈大師(丁) 所有,借予丙使用、占有中。丙發現密笈失竊後不知如何向丁大師交代,趕緊向檢察官報 案,檢察官經指揮警方調閱附近監視錄影帶後,查出甲、乙共同竊盜之事實。試問下列敘 述何者較正確? A:丙非密笈之所有人,故本案僅直接被害人丁始得提出告訴,丙僅能告發犯罪。 B:甲犯相對告訴乃論之罪,以泛非告訴乃論之罪,兩者間無本法第239條告訴主觀不可分 原則之適用。 C:甲犯相對告訴乃論之罪,乙犯非告訴乃論之罪。由於前者需指明犯人,故丙需指明要告 甲始為合法告訴,且一經指明即因適用本法第239條告訴主觀不可分原則,效力及於乙。 D:甲犯相對告訴乃論之罪,乙犯絕對告訴乃論之罪,由於絕對、相對兩者性質不同,故無 本法第239條告訴主觀不可分原則之適用。 E:以上皆非。 (12) 承前題所述,設若丙向檢察官報案後,不滿其偵查進度拖延,遂於案件偵查中,又委任律 師向管轄地方法院提起自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因案件皆已開始偵查,且因案件之一部屬非告訴乃論之罪,故全部(對甲、對乙)皆不 得提起自訴。 B:雖案件已經開始偵查,但因案件之一部屬告訴乃論之罪,故全部(對甲、對乙)接得依 法提起自訴。 C:案件已經開始偵查,但應區分丙對甲、丙對乙之兩竊盜案件,前者依法得提起自訴,後 者依法不得提起自訴。 D:因丙非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本來即不得提起自訴,故不生以上問題。 E:以上皆非。 (13) 甲夫懷疑乙妻與丁男有染,遂教唆丙開車衝撞丁之機車,騎士丁及後座之乙皆受傷。事後 ,乙、丁分別對甲、丙提出傷害之自訴,總計有四個自訴(皆委任律師為代理人):1、乙 對甲。2、乙對丙。3、丁對甲。4、丁對丙。 試問以上共有幾個自訴,依照本法自訴章,因違反不得自訴的特別規定而「不合法」? A:一個。 B:兩個。 C:三個。 D:四個。 E:以上皆非(亦即,零個不合法)。 (14) 某日,一燈大師死於非命。阿珠自首其因為竊取六派神劍寶典而入侵天龍寺藏經閣,並殺 害負責看守但打瞌睡的一燈。檢察官搜索阿珠家中,果然發現六派神劍寶典,上有阿珠指 紋,遂以殺人罪名起訴阿珠。 審理中,法官因鑑定報告指出一燈死於降龍十八掌,而阿珠顯無此本領,故鎖定喬峰才是 真正行為人,經勘驗卷內路口監視錄影帶後發現,喬峰確實在案發日出入天龍寺,涉嫌重 大。試問下述程序踐行,何者正確? A:依照本法第266條規定所稱檢察官所指被告之人,即真正行為人喬峰,故法官得逕行審 判喬峰殺一燈之案件。 B:依照本法第266條規定所稱檢察官所指被告之人,乃阿珠,故法官依法應先經「訴之變 更」程序,將被告由阿珠變更為喬峰之後,始得審判喬峰殺一燈之案件。 C:依照本法第266條規定所稱檢察官所指被告之人,乃阿珠。但若阿珠與喬峰為共同正犯 者,此時依本法第267條之規定,犯罪事實一部起訴效力及於全部,則喬峰殺一燈亦屬 已經起訴,法官得依法對其審判。 D:無論有無共同正犯關係,喬峰皆非本法第266條規定所稱檢察官所指被告之人,法官不 得逕行審判喬峰殺一燈之案件。但法官應依職權告發此犯罪。 E:以上皆非。 (15) 被告甲涉犯罪態駕駛罪,經檢察官諭知緩起訴,甲已於期限內依緩起訴條件而繳納新台幣 五萬元予指定之更生協會。惟檢察官誤認甲未履行,遂於緩起訴期間內撤銷上開緩起訴處 分。試問下列程序事項之敘述,何者錯誤? A:系爭緩起訴處分,因負擔種類之故,需得被告甲之同意。 B:被告甲對系爭緩起訴處分及撤銷緩起訴處分,皆不得聲請再議。 C:依最高法院之實務見解,系爭撤銷處分「無效」,自始不生撤銷之效力;但學說亦有質 疑者,認為撤銷瑕疵僅止於「違法」而未達無效程度。 D:無效之撤銷緩起訴處分,不生阻斷緩起訴產生實質確定力之效力,緩起訴於期間經過後 仍已確定,非有本法第260條所定之事由,不得再行起訴。 E:以上敘述皆正確。 (16) 承前題所述,撤銷緩起訴處分後,檢察官就同一案件向管轄法院起訴。若以撤銷處分無效 為前提,試問下列程序事項之敘述,何者較為正確? A:起訴處分自始不生起訴效力,法院無庸為任何意思表示。 B:縱使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檢察官仍不得再行起訴。 C:違反本法第260條而再行起訴者,法院於簡易判決處刑程序應諭知不受理判決,於通常 程序亦同。 D:違反本法第260條而再行起訴者,法院於簡易判決處刑程序應諭知免訴判決,於通常程 序亦同。 E:以上皆不正確。 (17) 下列何者,並非法院踐行變更起訴法條之必要程序: A:由檢察官提出聲請。 B:告知被告罪名變更。 C:給予辨明機會。 D:判決書引用本法第300條。 E:以上皆屬必要程序。 (18) 檢察官起訴甲犯「失火」燒毀住宅罪(刑法第173條第2項),若法院審理後認為屬「放火」 燒毀住宅罪(同條第1項)。以下何者敘述較為正確: A:由於「失火」、「放火」態樣有別,依實務及通說見解皆不具同一性,法院自得變更起 訴法條。 B:由於「失火」、「放火」態樣有別,依實務及通說見解皆不具同一性,法院自不得變更 起訴法條。 C:具備同一性,由於法院本不受檢察官起訴法條之約束,故自無庸變更起訴法條,即得逕 行判放火罪。 D:具備同一性,法院不受檢察官起訴法條之約束,自應先變更起訴法條,始能審判放火罪 E:以上皆非。 (19) 檢察官起訴甲乙一行為犯失火燒毀住宅罪及過失致乙死亡罪(刑法第173條第2項、第276條 第1項、第55條)。以下何者敘述較為正確: A:若法院審理後認為過失致死罪部分無法證明,僅判處失火燒毀住宅罪,由於罪名由多變 少、且刑法總則法條變更皆非關刑事訴訟法第300條,故僅屬「訴之縮減」,自無庸踐 行變更起訴法條程序。 B:若法院審理後發現除乙之外,乙妻丙亦死於該次火災,由於不告不理之控訴原則,法院 自不得審判丙死之部分。但檢察官得以相牽連案件為由,追加起訴。 C:若法院審理後發現除乙之外,乙妻丙亦死於該次火災,案件仍具同一性,依本法第267 條本在起訴效力所及之範圍,但僅屬「訴之擴張」,自無庸踐行變更起訴法條程序。 D:若法院審理後認為應非「失火」而係「放火」,亦即甲以一行為犯放火燒毀住宅罪及過 失致乙死亡罪(刑法第173條第1項、第276條第1項、第55條)。此乃變更起訴法條問題 ,但因由輕罪變重罪對被告不利,故應先經被告知同意,始得變更。 E:以上皆非。 (20) 檢察官起訴甲犯刑法第173條第2巷失火燒毀住宅罪,甲未選任辯護人,經協商程序(本法第 七編之一),後由法院為七個月有期徒刑、並予宣告緩刑之協商判決。隨即,檢察官發現乙 死於該次失火,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試問下列程序事項之敘述,何者較為正確? A:系爭刑法第173條第2項及第276條第1項之想像競合犯,依法自始並非得經協商程序為協 商判決之案件。 B:系爭案例事實前段,若檢察官起訴方式乃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法院即不得為協商判決。 亦即,此段處置方式僅於通常程序起訴者,始為合法。 C:系爭案例事實前段,因合意所科之刑已逾六個月,法院原應先指定辯護,故踐行程序違 法。 D:系爭案例事實後段,檢察官仍得依法提起上訴,不受協商判決不得上訴原則之限制。 E:以上皆不正確。 (試題結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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