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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刑事訴訟法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林鈺雄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7.1.10 考試時限(分鐘):120min(13:20~15:20) 試題 : *考試可以參閱沒有註記的法典;以下每題25分 *期中考佔50%,期末考佔50%,期中報告作為加分參考 一、住居於基隆之被告甲,涉嫌在桃園竊盜,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經 2014年5月1日繫屬於基隆地方法院,該院於同年6月30日判決處刑,並於同年7月20日 確定。上揭同一案件,復於同年5月15日繫屬於桃園地方法院,且經該院於同年6月1日 判決處刑,並於同年6月25日確定。兩案皆確定後,送執行時始發現上開一案兩判事宜。 1.試從學理及實務重要見解說明,本案應對何判決提起非常救濟? 2.設若以上案例改為桃園地方法院判決處刑於同年7月1日確定,其餘事實不變, 試問情形有無或有何不同? 二、專辦刑事案件的甲律師涉嫌醉態駕駛(最重本刑2年有期徒刑),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審判中甲未委任辯護人,擬自行辯護並抗辯主要證據即酒測濃度失準,並請求法院檢閱 所有卷宗及證物,但法院僅提供其相關筆錄影本,拒絕給予酒測相關證據資料。 是從立法規定及學理說明法院駁回其檢閱證據部份,有無理由。 三、乙至某分局向執勤警員P告發甲教唆其殺人,並向P表示其願意配合警方調查,可以 打電話給甲談論系爭犯罪以供警方錄音,P向分局長報告後擬定調查步驟,由乙當場在 警局打電話給甲,故意誘導甲談論系爭殺人計畫,P在旁監聽與聞內容並將兩人電談錄音 。隨後,檢察官起訴甲教唆殺人罪,起訴證據之一包含系爭錄音。 甲之律師抗辯此乃違法通訊監察,不得作為證據;檢察官則主張此乃甲、乙之私人 談話,無關國家違法監聽,且乃得通訊一方即乙同意之電談錄音,亦無違法可言。 試從刑事訴訟上之基本權干預之審查體系,解析上開抗辯及主張,有無理由。 四、甲因遺產糾紛對乙提起民事訴訟,審理中曾傳喚外人丙到庭具結作證。甲民事勝訴後 又請委任律師對乙提起偽造文書罪之自訴,審判中並提出丙在民事法院前之證詞筆錄, 作為對乙不利之證據。但乙主張丙應到庭具結並要求與其當庭對質、詰問,甲律師反對, 指出依照現行法,丙於民事法官前之審判外陳述,得逕為刑事裁判之基礎。 試從立法與學說分析刑事法院應如何處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8.115.13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NTU-Exam/M.1484036464.A.C9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