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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刑事訴訟法上 課程性質︰系定必修 課程教師︰陳志龍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09. 1.13. 考試時限(分鐘):16:30-18:30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鉅商程平因為涉嫌洗錢、贓物罪案件,而被地檢署檢察官陳阿仁偵查,陳檢察官以 急迫為由,認不需法官審查為要件,即逕行搜索程平的營業處所,而扣押一堆帳冊、珠 寶財物等,可能涉及偷竊物。此外,程平也被強制按納指紋,用以證明其經手這些物品 。程平可否針對這已經做的「強制處分」為法律救濟,其理由如何論據? 而本案經陳檢察官起訴後,在公判庭上,法官蔡阿信曾是程平大學時的情敵,公訴 檢察官楊阿勇則是程平的員工,因與程平有隙,而離職後考上司法官。程平乃聲請蔡法 官、楊檢察官等人迴避,試問法院對此,應如何處置,方符法治國家的要求。 (答題以條列分明、觀念清晰、學理論述,為評分高低之標準。) (本題占100分) (敬祝新年吉祥如意,順心健康。) P.S.1.可以看任何資料 2.請在本試題紙簽名,另外,也要在「簽到單」簽名 參考簡答: 1.強制處分部分 a.逕行搜索與扣押部分 偵查中確具相當理由, 依§131II構成令狀原則(§128)之例外 扣押依現行§137、152只要合法搜索即可扣押, 雖合理與否有疑義 result:因逕行搜索無須法官事前審查,故對上列搜索扣押處分更得依§416提準抗 告之法律救濟 其他說法:逕行搜索排除適用說、司法行政監督說 b.強制按納指紋部分 定性有鑑定(§205之2)、廣義搜索扣押與檢查身體(§213)三說 惟無論如何定性, 依釋603均應構成對人民基本權中隱私權(合理隱私期待)之侵害 故其合法性須有必要性, 且應適用法官保留原則(現行法無!!) result:應得類推適用§416提準抗告之法律救濟 其他說法:限制類推適用說、司法行政監督說 2.聲請迴避部分 a.法官蔡阿信部分 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18二,須符合即時(§19II)和要釋明(§20II)聲請才合法 法官為客觀判斷機關, 應嚴格遵守公正審判原則與獨立性原則 §18乃實質情感上衝突,衝擊公正審判程度應比§17只具身分/角色要素嚴重 result:現行§18雖只規定「得」迴避,惟為維公正審判,依廣泛迴避權理論若對起 有影響自「應」行迴避 其他說法:司法行政解決說、審判機能維護說 b.檢官楊阿勇部分 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26準用§17以下 檢當事人角色?(§3)→§26似只適用偵查時(起訴裁量與證據調查應客觀與發現真實) 審判中檢辯實質地位相當, 難以單方影響判決?? result:信任法院公正審判與獨立, 依司法行政解決說由法官審查檢有無偏頗之虞 , 亦即「得」迴避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1.36 ※ 編輯: abacada 來自: 140.112.211.36 (01/20 2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