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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刑事訴訟法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薛智仁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20年1月8日 考試時限(分鐘):120分鐘 試題 : 一、某週刊報導,某市政府辦理電動車採購疑似發生弊案,參與競標的落選廠商甲向週刊 爆料,獲選廠商乙透過白手套丙向主管公務員丁行賄,丁因而向乙透露招標底價。地 檢署以「他字案」分案調查,一個月後因查無實據而行政簽結。甲遂對於乙、丙、丁 三人之行賄(刑法122條第三項)、加重受賄(刑法122條第二項)與洩密(刑 法132條第一項)等犯罪提起自訴。試問,甲之自訴是否合法?(25分) 二、承前例,假設檢察官改列乙、丙、丁為共同被告偵辦,訊問共同被告丙有關擔任乙的 白手套、連繫丁交付賄款等具體情節,但是未命丙具結,丙也完整交代。然而,審判 中為調查乙之行賄,法院以證人身分訊問丙,丙卻對於擔任白手套一事表示不知情或 遺忘。試問,法院得否採納丙的偵訊供述證明乙之行賄犯行?(25分) 三、承前例,偵查中檢察官以丁可能逃亡投靠在國外定居之親屬為由,向法院強制處分專 庭聲請羈押之。法院認定丁有逃亡之虞,但是裁定命其以新台幣五十萬元具保,每日 向派出所報到,又命丁在交保期間,非經檢察官許可,不得處分其名下不動產及銀行 存款,以防止其脫產阻礙追徵不法所得。同時,檢察官在偵辦中發現,丁妻帳戶突然 有大筆現金存款,懷疑是丁所收受之部分賄款,遂函請銀行凍結丁妻帳戶。丁對交保 裁定提起抗告、丁妻對於凍結帳戶處分提起準抗告,試問有無理由。(25分) 四、承前例,假設檢察官就乙委託丙交錢給丁之事實,起訴乙丙成立共同行賄公務員罪( 刑法第122條第三項、第28條),丁成立公務員受賄罪(刑法第122條第一項 )。然而,檢察官無法成功舉證乙委託丙交給丁的現金是要求丁洩露底價的對價,丁 洩漏招標底價給乙雖被證明屬實,卻未被記載於起訴書,檢察官遂對丁追加起訴公務 員洩密罪(刑法132條第一項)及公務員圖利罪(刑法第131條)。試問,法院 對於追加起訴應如何判決?(25分) 提醒:請考生作答時正確引用法條、學說實務見解,並附具個人理由進行申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9.91.30.8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NTU-Exam/M.1578478195.A.5B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