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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法學緒論上 課程性質︰法律系選修 課程教師︰陳昭如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時間︰95.01.11 試題 : ㄧ‧何謂法律?是法學研究的核心問題,也是一個恆久辯難、永無定論的問題,答案往往 會因為理論立場或切入角度而有所不同。以下問題請擇一回答 1.試由自然法與實證法的區分,討論法律的定義 2.請由「時間性」和「地域性」此二面向,討論法律體系的定義與發展 二‧請分別說明法的「有效性」與「實效性」的意義,以及有效性與實效性之間的關係 三‧「制裁」是法學的基本概念之ㄧ。何謂法的制裁?法的制裁與社會控制有何關係? 試舉例說明之 四‧法律的適用是法學研究與教育的基本課題之ㄧ。請問: 1.何謂三段論法?如何以三段論法適用法律? 2.包租公和包租婆帶著孫子周小星出門散步,正當周小星聽著MP3音樂手足舞蹈之際, 從不正常人類研究所逃出的火星邪神飛車經過,迎面撞上包租公。包租公重傷倒地 不起,於生命垂危之際,不願多年武功就此失傳,因此依照民法第1195條第一項第 二款所規定的方式,留下錄音的口授遺囑,交代秘笈的所藏處所及處理方式。不過 因為當場沒有錄音機,所以用周小星的MP3錄音筆予以錄音,包租婆與周小星並且將 該錄音筆當場密封。請問有哪些可能的法律解釋或其他適用方法,可以論正包租公 以錄音筆錄音的方式,是否符合民法第1195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附錄: 民法第1195條規定口授遺囑的方法如下: 遺囑人因生命危及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錄音者,得依左列方式之ㄧ為口授 遺囑: ㄧ、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旨意,由見證人中之ㄧ人將該遺囑 旨意,據實作成筆記,並記名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旨意、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 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 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作答第四大題第二小題時,請視為構成要件均符合,除了錄音帶之外(題目為錄音筆)此要 件不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36.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