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法學緒論上
課程性質︰選修
課程教師︰陳昭如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07/01/17
考試時限(分鐘):一百分鐘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謝謝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司法官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17號解釋,認定刑法第235條(散佈猥褻物品罪)並不違
憲,理由書表示:
......男女共營社會生活,其關於性言論、性資訊及性文化等之表現方式,有其
歷史背景與文化差異,乃先於憲法與法律而存在,並逐漸形塑為社會多數人普遍認同之性
觀念及行為模式,而客觀成為風化者。社會風化之概念,常隨社會發展、風俗變異而有所
不同。然其本質上既為各個社會多數人普遍認同之性觀念及行為模式,自應由民意機關以
多數判斷特定社會風化是否尚屬社會共通價值而為社會秩序之一部分,始具有充分之民主
正當性。為維持男女生活中之性道德感情與社會風化,立法機關如制定法律加以規範,則
釋憲者就立法者關於社會多數共通價值所為之判斷,原則上應予尊重。惟性言論與性資訊
,因閱聽人不同之性認知而可能產生不同之效應,舉凡不同社群之不同文化認知、不同之
生理及心理發展程度,對於不同種類及內容之性言論與性資訊,均可能產生不同之反應。
故為貫徹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言論及出版自由之本旨,除為維護社會多數共通之性價值
秩序所必要而得以法律或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加以限制者外,仍應對少數性文化族群依其
性道德感情與對社會風化之認知而形諸為性言論表現或性資訊流通者,予以保障。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
、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是性資訊或物品之閱聽,在客觀上足
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對於平等和諧
之社會性價值秩序顯有危害。侵害此等社會共同價值秩序之行為,即違反憲法上所保障之
社會秩序,立法者制定法律加以管制,其管制目的核屬正當......。又因其破壞社會性價
值秩序,有其倫理可非難性,故以刑罰宣示憲法維護平等和諧之性價值秩序,以實現憲法
維持社會秩序之目的,其手段亦屬合理。另基於對少數性文化族群依其性道德感情與對性
風化認知而形諸為性言論表現或性資訊流通者之保障,故以刑罰處罰之範圍,應以維護社
會多數共通之性價值秩序所必要者為限。是 A→前開規定第一項所謂散布、播
送、販賣、公然陳列猥褻之資訊、物品,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行為,係指對含有暴力
、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物品為傳布,或對
其他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
物品,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例如附加封套、警告標示或限於依法令特定之場所等
)而為傳布,使一般人得以見聞之行為←A ......至性言論之表現與性資訊之
流通,是否有害社會多數人普遍認同之性觀念或性道德感情,常隨社會發展、風俗變異而
有所不同。法官於審判時,應依本解釋意旨,衡酌具體案情,判斷個別案件是否已達猥褻
而應予處罰之程度......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所稱猥褻之資訊、物品,其中「猥褻」
雖屬評價性之不確定法律概念,然 B→所謂猥褻,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
慾,其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之描繪與論述聯結,且須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
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為限←B (本院釋字第四
O七號解釋參照),其意義並非一般人難以理解,且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可經由司法
審查加以確認,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違背。
又,許玉秀 大法官在其不同意見書中,有如下之表示
考察現行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的立法沿革,從大清新刑律第二百九十二條、暫行新刑
律第二百九十二條、舊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至民國二十四年修正為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
,其後復經民國八十八年與九十四年兩次修正(系爭規定)。立法及歷次修正理由對於社會
風化的意涵毫無著墨,只有在民國七年第二次刑法修正草案設立妨害風化罪章時,在修正
理由中表示:「原按本名姦非及重婚罪,以其不能包舉各種猥褻行為,例如原案第二百九
十二條販賣淫書罪不得名之為姦非及重婚罪是也,故本案擬改為今名。又原案重婚及有夫
姦等罪,不獨有傷風化,且直接妨害婚姻級家庭之制,本案以其所侵犯之法益不同,故擬
將該條改入妨害婚姻級家庭罪」,而另立第十七章,將原案有關重婚部分之條文移入。立
法者有關妨害風化這個概念也只出現這麼一次,此後歷經數次修法,都沒有關於妨害風化
的論述。換言之,立法者沒有表明所認為的社會風化,就是以男女共營生活所建立的社會
風化。
一、本號解釋涉及對於刑法第235條之法律解釋。請問:
(一)法律概念的定義,可分為內涵的定義與外延的定義兩種。請說明此兩種定義
,並說明(B)文對於「猥褻」此一法律概念採取何種定義?(20%)
(二)(A)文對於刑法第235條第一項採取何種(或哪些)法律解釋或漏洞補充發法?
請說明之。(20%)
(三)許玉秀大法官不同意見書之摘錄文,採用何種法律解釋方法?請說明該解釋
方法,以及許玉秀大法官對於該解釋方法的運用(20%)
二、本號解釋將性言論的管制視為一個法律與道德關係的課題。請問:
(一)由以上所節錄之理由書,可看出本號解釋對於法律與道德的關係持何種立場
?(20%)
(二)就本號解釋所涉及的性言論管制,你認為法律應採取何種立場?(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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