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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女性主義與法律 課程性質︰法律系系內選修 課程教師︰陳昭如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婦女性別學程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1/06/23 考試時限(分鐘):120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一、請評述在大法官有關性別平等的解釋中如何定義、運用「實質平等」一詞,並與基進 女性主義法學的「實質平等」概念加以比較。(25%) 二、自由女性主義法學是影響我國法律改革最深刻的女性主義法學流派。請就有關「家庭 」與「勞動」這兩個領域的法規範,各舉出在該領域中「性別中立」與「性別特定」 規範的例子,評述自由女性主義法律改革的貢獻和侷限。(25%) 三、請說明女性主義法學如何定義「性騷擾」與「親密暴力」,並考量我國法的相關規範 ,討論以下兩個立法與性騷擾、親密暴力的關係,以及這樣的立法是否為實踐性別平 等的適當措施。(25%) (一)立法院於今年六月七日三讀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案,禁止校園性霸凌,將性霸凌 定義為「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 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並採取與性騷擾、性侵害相 同的處理模式。 (二)大法官正審理有關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 勸阻不聽,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的合憲性,而依據該法之立法意旨,此禁 止規定係「禁止跟追他人之後。或釘梢婦女等行為,以免妨害他人自由行動」。 四、在一個代理懷孕的案件中,代孕者因植入多胞胎之後實施減胎手術但仍流產,提起訴 訟請求給付剩餘之報酬,主張「兩造間約定由原告受植入被告之受精卵代被告懷孕生 子(及代理孕母)並由被告給付報酬於原告之協議,並無違反禁止規定及公序良俗,仍 為有效契約」,而已婚之委託人則主張「原告與被告約定擔任代理孕母並給付報酬, 其法律行為已違反法律之強制、禁止規定或有背於公序良俗為無效」,法院則認為代 孕契約並未違反法律之強制或禁止規定,但以如下理由認定有關報酬之約定因違反公 序良俗而無效,判決原告敗訴:「代理孕母契約之產生,係基於順應人類生兒育女之 基本的欲求與需要,代理孕母係以此為動機而尋求醫學協助之產物,以滿足不孕症夫 妻享有子女之需求,本無可厚非;然人之獨特價值與尊嚴之維護為法規範或社會公序 良俗應予保持之基本精神及目的。又係爭代理孕母契約中所為報酬約定之協議,無異 使子宮商品化或懷孕生子行為得以價格化達成交易,非惟可能變相鼓勵出借或出租子 宮之行為,進而產生容許使生命之誕生與否淪為他人利用金錢支配工具等扭曲人性尊 嚴之價值觀,違反尊重生命之國家社會一般利益及道德觀念,亦即藉助人工生殖技術 將生命之誕生商品化、價格化並進行交易,悖於現今尊重生命及人性尊嚴之一般社會 通念之倫理道德標準。」請簡述有關代理懷孕的女性主義爭議,並評述該判決中原告 (代孕者)、被告(委託人)與法院之主張,特別是法院的論點。(25%)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158.237 ※ 編輯: yun79226 來自: 140.112.158.237 (06/23 1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