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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法律史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陳昭如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法學組 考試日期(年月日)︰2009.06.16 考試時限(分鐘):120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請就以下六題目中,任選三題作答。每題之配分相同。回答超過三題者 ,僅以前三題計分。 試題 : 一、瞿同祖在其《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一書中指出:「意識形態也在 我們討論範圍之內。研究任何制度都不可忽略其結構後的概念,否則是 無法聊解那制度的,至多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從這些概念中我們 才能明白法律的精神」。請依詢瞿同祖的建議,分析清帝國法律制度背 後的意識形態,並就「土地」與「家族」各舉一例說明之。 二、法律與政治之間的關係是法學理論的重要課題,批判法學(critical legal studies)甚至認為「法律即政治」(law is politics)。而在 殖民主義的脈絡之下,法律與殖民政策之間的密切關係顯得尤為鮮明。 請問: (一) 日治時期的臺灣法律發展,可以區分為哪兩個主要時期? 在這兩個不同的時期中,民事與刑事法律政策的特色各為何? (二) 上述的法律發展表現出何種殖民統治政策的影響? 三、日治時期的政治家竹越與三郎在《臺灣統治誌》中說到: 「由於臺灣人和中國人的生活程度極為低下,母國法律對其自由的短暫 束縛,並不能令其感覺到痛苦,不少人反而認為監獄為安居之所。而他 們天性愛好黃金,甚至比生命更重要。倘要令其痛苦,毋寧必須要用笞 刑罰金來替代束縛自由的刑罰」。請說明日治時期的日治時期的罰金及 笞刑政策,並討論竹越與三郎的殖民主義思想。 四、1976年制定的廣播電視法規定「電臺對國內廣播播音語言應以國語 為主,方言應逐年減少」,施行細則並規定「電臺對國內廣播應用國語 播音之比率,廣播電臺不得少於百分之五十五;電視電臺不得少於百分 之七十。」。此二規定已分別於1993年和1994年廢除。請概述我國語言 法律政策之發展,並參考下述吳新榮日記的敘述,討論上述廣播電視的 語言法律政策。 今日起用日文寫日記甚覺不慣。回顧十多年來,日本國的膨脹 ,意味著日本語的氾濫。我一個小小個人的古城塞,當然不可能防禦它 的氾濫。…爾後以日本語談話,用日文寫作,最後以日本式的方式來思 考。一切只是為了方便。「方便」與「必要」成為同化的不可缺條件。 我們是被方便與必要所迫、而被同化的臺灣人。 五、請比較日本殖民統治下的「內台通婚」法律政策,以及戰後臺灣在 國籍法規範下的「跨國通婚」,討論法律如何管制並影響了親密關係( intimacy),特別是「去性別化」的法律發展。 六、2008年大法官釋字644號解釋宣告人民團體法第二條「人民團體之 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以及同法第五十 三條前段關於「申請設立之人民團體有違反第二條.....之規定者,不 予許可」之規定不當限制了人民的結社與言論自由。大法官林子儀與許 宗力分別提出協同意見書。請根據以下摘錄的意見書內容,討論二位大 法官如何看待歷史與法律的關係。 1.依係爭人民團體法第二條例法史料所示,該條之立法目的應 係在維護國家安全(註4:按行政院於民國76年函請立法院審議係爭法律 之前身——「非常時期人民團體組織法」——草案說明說,即明白指出 該法「係規範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組織與活動之基本法,須揭示『不 得違背憲法或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之原則,俾與動員戡亂時期 國家安全法相呼應,以建立全民共識,此三原則各人民團體均應依體遵 循。」...)惟維護國家安全,實係相當空泛之概念,尚難予以審查之合 憲性。...其立法目的如係為落實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五項防衛性民主 原則,而以維護中華民國之存在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為其立法目的者, 該目的既已為修憲者所確認,應即可認屬合憲之目的。(林子儀) 2.共產主義與分裂國土乃係政治概念,不是欠缺明確、客觀可 辨的概念外延,就是可能隨執法者之政治偏好,乃至政治情勢變遷而異 其內涵,以之為法律概念,實難為受規範之一般人民可以理解或預見, 與法明確性原則之要求有違...至於分裂國土,由於我國特殊歷史、政治 因素使然,中華民國與台灣這兩個符號的關係,是等號,或包含,不同 政治立場者不同解讀,且均各自引經據典,從憲法本身尋獲其立論依據 ,致其適用可能陷入與共產主義一詞之解讀類似之困境。...我國「分裂 國土」的概念,不同政黨既有不同理解,則倘甲黨執政,依其理解,對 某人民團體不予取締,換了乙政黨執政,依其理解則加以取締,或即使 現在先放著不取締,隨著政治氣候的改變,或政治氣氛的醞釀再決定是 否取締,使受規範者隨時在恐懼、忐忑狀態,對法安定性的影響,更是 顯而易見。(許宗力)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1.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