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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民法概要乙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謝銘洋 開課學院:管理學院 開課系所︰國際企業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09/11/17 考試時限(分鐘):110分鐘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一、甲男乙女於1990年結婚後,因甲男屢屢家暴,乙女忍無可忍,遂於1992年逃 離家庭,杳無音訊,雖經甲男努力尋找,仍然一無所獲。2002年甲以乙失蹤為 由,申請法院為死亡宣告,法院亦准其所請。惟乙於這段期間,其實是隱姓埋 名以躲避甲之追尋,並未真正死亡,乙甚至不知道其業已被宣告死亡。乙於躲藏 期間與丙相識、相戀,兩人並於2003年結婚,丙並不知道乙曾經結婚並被死 亡宣告。2005年乙得知自己業已被死亡宣告,極為生氣,乃訴請法院撤銷死 亡宣告並獲勝訴確定。請說明死亡宣告的意義與效果,另外說明甲乙、乙丙 間之婚姻效力分別如何?若乙丙結婚之時間為2000年,其結果否有所不同 ?(40分) 二、甲住在台北,高中畢業後考上南部大學,由於父母忙於事業,無法陪其南下 註冊,且預見甲有宿舍住,生活開銷不大,母親乙乃交給甲五萬元,做為甲的 註冊與生活費。如甲未滿二十歲,試說明下列行為之效力(30分): 1. 甲因登記較晚,宿舍已滿,不得已乃在外租屋,和房東丙訂立租賃契約一年 ,月付五千元租金,同時支付押金一萬元。 2. 甲見很多同學都騎機車代步,甚為方便,乃向機車行老闆丁,以三萬元訂購 一部機車,母親乙知悉後,覺得騎機車非常危險,要求甲取消之。 3. 甲因課業上需要,利用資訊展時,向廠商訂購一部桌上型電腦,價格兩 萬元。 三、甲逛夜市,見攤販乙所售之一款衣服甚為喜愛,惟嫌其所標示之價格兩千元過 高,乃殺價為一千元,乙見甲開價太離譜,懶得理甲,甲乃再度出價一千五, 乙仍嫌低,告訴甲一千八是最低價格,甲認為仍屬過高,乃告訴乙再考慮看看, 甲遂到別的攤位逛逛,不久見一攤位在賣同款式衣服,居然標價兩千五,且 是不二價,甲乃返回乙攤位,告訴乙願意以一千八購買,乙答稱該衣服一分鐘 前剛好被別人買走,且無存貨了,甲心急之下,乃和乙爭論,謂其先前告訴乙 考慮看看,就是保留要買的權利,乙竟然未等其考慮之結果就擅自賣給別人, 要求乙要負債務不履行之責任。請分別說明要約引誘、要約、承諾之作用,並 從這些觀點,分析甲乙間之關係,並說明雙方契約是否有成立?(30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71.200.27
alex514103 :我認識原PO耶 11/17 23:10